從法制計量的角度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要求,對計量器具實行法制管理,定期進行周期檢定。
《計量法》第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計量標準器具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計量檢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其主管部門考核發證。無計量檢定證件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綜上所述,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并非隨便找幾個人就能開展檢定業務,無證人員是無權出具《檢定證書》的,所檢的數據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得不到上級部門或客戶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