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計量校準實驗室認可 一、項目名稱:上海市計量校準實驗室認可
二、許可依據:《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強制檢定以外的計量器具,可以自主進行量值溯源,或者選擇有資質的計量校準機構進行量值溯源。”
《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計量器具校準或者計量鑒證業務的機構,應當經市質量技監局資質認定,取得相關資質證書后,方可開展計量器具校準和計量鑒證服務”。
三、許可條件:1、機構章程;
2、固定的承辦計量器具校準業務的場所;
3、不少于50萬元的注冊資本;
4、與計量校準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計量校準設備;
5、至少5名與計量校準業務范圍相適應并具備相應資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實施機關: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
五、許可程序:1、申請受理
申請單位向市質量技監局遞交書面的申請材料。
市質量技監局設置的上海市計量校準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校準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通知書。
2、組織評審
市校準辦將符合要求的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交上海校準實驗室評審中心,并要求其安排評審。
3、批準和發證
評審結束后,市校準辦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質量技監局頒發上海市計量校準實驗室認可證書;不符合條件的,由市質量技監局發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有效期到期的校準機構可申請復查認可,該申請應提前半年進行。復查認可也按上述程序進行。
六、許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評審時間和申請單位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其中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個月)。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上海市計量校準實驗室認可證書。
七、收費:上海市計量校準實驗室認可不收費。評審費由評審機構以合同形式向申請單位收取。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一)實驗室認可申請書;
(四)注冊資金的驗資材料*;
(五)質量手冊、程序文件;
(六)自查報告;
(七)技術規范;
(八)人員資質的證明*;
(九)校準報告若干份(每個申請項目3份);
(十)原始記錄若干份(與校準報告相對應);
(十一)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
(十二)計量標準測量不確定度驗證**;
(十三)《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
(十四)其他材料。
注:在申請首次認可和復查認可時應交齊以上資料。若申請擴項認可時,打*材料的相應內容無變化,打*的材料可免交。有《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項目,打**的材料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