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小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規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技術監督)局、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小企業計量工作的意見》(見質技監局量發[1999]176號),制定了《中小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規范》,現印發你們。望各地區、各部門按照《規范》要求,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小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規范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為加強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計量基礎工作,提高企業計量管理和計量技術水平,提供準確可靠的計量保證,改善經營管理,保證產品質量,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中小企業計量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規范。
1 范圍
1.1 本規范規定了企業為實施科學管理、保證質量、節能降耗、提高效益所應具備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的基本要求。
1.2 本規范的要求是通用的,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產品特點、生產規模和經營方式,選擇相應的途徑和方法達到本規范的要求。計量器具制造和定量包裝商品生產等對計量有特殊要求的企業,除滿足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滿足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計量要求。
3 術語定義
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中的有關定義適用于本規范。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關
的定義并列出一些適用于本規范的其他定義。
3.1 計量
為實現單位統一、量值準確可靠的活動。
3.2 計量保證
用于保證計量可靠和適當的測量準確度的全部規范、技術手段及必要的各種運作。
3.3 法定〔計量〕單位
由國家法律承認具有法定地位的計量單位。
3.4 〔計量〕基準、標準
為了定義、實現、保存或復現量的單位或一個或多個量值,用作參考的實物量具、測量儀器、參考物質或測量系統。
3.5 計量器具(測量儀器)
單獨地或連同輔助設備一起用以進行測量的器具。
3.6 測量設備
測量儀器、測量標準、參考物質、輔助設備以及進行測量所必須的資料的總稱。
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3.11 檢測
按照規定的程序,為了確定給定的產品、材料、設備、生物體、物理現象、工藝過程或服務的一種或多種特性或性能的技術操作。
3.12 審核
確定計量活動和有關結果是否符合計劃的安排,以及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實施并適合于達到預定目標的、有系統的、獨立的檢查。
3.13 評審
由企業最高領導就計量方針和目標,對計量工作的現狀和適應性進行的正式評價。
4 要求
4.1 計量管理
4.1.1 領導職責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計量工作的領導應學習、了解計量法律、法規及相關的要求,并負責在本企業組織實施。
4.1.2 管理機構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設置管理計量工作的機構和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統一管理本企業的計量工作。主管計量工作的領導、計量管理機構及各類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的職責應形成文件,并認真執行。
4.1.3 管理制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和計量管理的需要,建立必要的計量規章制度,并能有效地貫徹執行,執行結果應有記錄。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企業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計量培訓教育制度;
2) 計量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
3) 計量器具采購、入庫和流轉制度;
4) 計量器具周期檢定(校準)制度;
5) 計量器具配備、使用、維護和保養制度;
6) 不合格計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7) 計量檢測管理制度;
8) 計量工作的定期審核與評審制度。
4.1.4 計量人員
企業應配備與生產經營和計量管理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并經過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計量人員。企業應制定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4.2 計量單位
企業在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中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如有特殊情況需使用非法計量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4.3 計量器具配備
4.3.1 企業應按照產品標準和生產工藝文件的要求,確定計量檢測點,配備符合使用要求的計量設備。
4.3.2 企業根據原材料檢測、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能源計量產品檢測等方面的需要,確定計量檢測點,配備符合使用要求的計量設備。
4.4 計量檢測
4.4.1 企業應根據產品標準、工藝文件、生產經營和質量控制的要求,確定檢測項目,并制定必要的檢測規范。檢測規范應包括檢測要求、檢測設備、檢測方法、檢測環境條件及檢測結果處理等方面的內容。
4.4.2 檢測應按規定的要求和檢測規范進行,檢測結果應有記錄。
4.5 量值溯源
4.5.1 企業應編制完整的量值溯源圖(或表),保證全部計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4.5.2 企業自主開展的檢定項目,要有量值溯源等級圖,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應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4.6 計量檢定(校準)
4.6.1 器具管理
企業應編制本單位計量器具管理帳冊,并制定計量器具分類管理方法和周期檢定(校準)計劃,對計量器具實施統一管理。計量器具的分類管理方法,凡國家或行業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企業制定管理辦法,經企業領導批準后實施。
4.6.2 強制檢定
企業必須將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縣(市)級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4.6.3 非強制檢定
企業可自行開展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自行檢定(校準)的計量器具應合理確定檢定(校準)周期。周期的確定應有文件作出規定,文件應經企業領導批準。對不能自行開展檢定(校準)的計量器具,企業應將其送有資格對社會開展檢定(校準)的計量檢定(校準)機構進行檢定(校準)。檢定(校準)應按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進行。
4.6.4 標志管理
企業應對計量器具實施標志管理,標志應注明檢定(校準)日期、有效期和檢定(校準)單位(或檢定(校準)人員)。
4.7 不合格計量器具的控制
不合格計量器具是指計量器具已經損壞、顯示不正常、過載或誤操作、功能出現了可疑、超過了規定的檢定(校準)周期、封緘的完整性已被損壞等情況。企業對任何不合格計量器具都應停止使用,隔離存放,并作出明顯的標志。不合格計量器具應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經再次檢定(校準)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4.8 計量記錄與檔案管理
企業應保存足夠的計量記錄和檔案,用以證明計量管理的有效運行。計量記錄和檔案一般應包括:計量器具說明書及使用、維修記錄;計量標準證書、計量檢定(校準)原始記錄、計量檢定(校準)證書;計量檢測記錄、計量檢定(校準)人員證件、人員培訓記錄、計量管理審核、評審記錄等。
4.9 環境條件
計量檢定(校準)和檢測的環境條件應符合相應技術規范的要求,以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可靠。必要時,企業應制定有關環境條件要求和管理的制度,并對關鍵檢測點的環境條件實施控制和記錄。
4.10 審核與評審
4.10.1 企業主管計量工作的領導應定期組織對計量工作情況,進行審核,必要時應采取糾正措施,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行。
4.10.2 企業領導人應根據審核結果和其他有關信息,定期組織對計量工作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改進。
[ 本帖最后由 cansey 于 2008-12-12 10:1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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