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歐盟發布電動馬達、循環器、電視機
及家用制冷電器等四類產品的EuP
執行措施法規的通告 2009年7月23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四項EuP指令執行措施法規,涉及產品分別為電動馬達、循環器、電視機及家用制冷電器。這四項法規自公布后第20日起正式生效。
一、電動馬達
《2009年7月22日,電動馬達執行關于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05/32/EC號指令的生態設計要求的第640/2009號(EC)委員會法規》主要規定了電動馬達(包括整合到其他產品中的電動馬達)的生態設計要求,包括能效要求和產品信息要求兩個方面。其中能效要求分為3個階段實施:
1. 自2011年6月16日起,所有電動馬達的能效都不得低于該法規附錄I第1點中規定的IE2能效水平。
2. 自2015年1月1日起,額定輸出功率在7.5-375 kW之間的電動馬達的能效均不得低于附錄I中的第1點中規定的IE3能效水平,或達到IE2能效水平,同時應配備變速傳動裝置。
3. 自2017年1月1日起,額定輸出功率在0.75-375 kW之間的所有電動馬達的能效均不得低于附錄I中的第1點中規定的IE3能效水平,或達到IE2能效水平,同時應配備變速傳動裝置。
二、循環器
《2009年7月22日,獨立式無軸封循環器和與產品整合的無軸封循環器執行關于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05/32/EC號指令的生態設計要求的第641/2009號(EC)委員會法規》主要規定了獨立式無軸封循環器和與產品整合的無軸封循環器的生態設計要求,包括能效要求和產品信息要求兩個方面。其中產品信息要求從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能效要求則分為2個階段實施:
1. 從2013年1月1日開始,獨立式無軸封循環器的能效指數(EEI)不得超過0.27,專門用于熱太陽能系統及熱泵的一次回路的產品除外。
2. 從2015年8月1日開始,獨立式無軸封循環器及與產品整合的無軸封循環器的能效指數(EEI)不得超過0.23。
三、電視機
《2009年7月22日,電視機執行關于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05/32/EC號指令的生態設計要求的第642/2009號(EC)委員會法規》主要規定了電視機的生態設計要求。各項生態設計要求分不同階段實施,實施日期分別為:
1. 開機模式能耗要求分為2個階段實施:2010年8月20日,2012年4月1日。
2. 待機/關機模式能耗要求分為2個階段實施:2010年1月7日,2011年8月20日。
3. 帶初始設定菜單的電視機的“家庭模式”要求、峰值亮度比要求:2010年8月20日。
4. 在公開網站上公布開機模式能耗、待機/關機模式能耗、峰值亮度比以及汞或鉛含量的要求:2010年8月20日。
四、家用制冷電器
《2009年7月22日,家用制冷電器執行關于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05/32/EC號指令的生態設計要求的第643/2009號(EC)委員會法規》為電網供電的、儲藏體積小于1500升的家用制冷電器建立了生態設計要求。即使此類家用制冷電器并非用于家庭或食品類產品制冷,也須遵守該法規。同時,該法規還適用于主要依靠電網供電,同時可以使用電池的家用制冷電器。該法規提出的生態設計要求分為一般生態設計要求和特殊生態設計要求兩個方面。
1. 一般生態設計要求
(1)從2010年7月1日起
a) 對于酒類儲藏設備,生產商應在說明書上提供以下信息:“此設備專門用于酒類儲藏”。
b) 對于家用制冷設備,生產商應在說明書上提供以下信息:達到設備最佳能效的抽屜、筐及擱架的組合和如何減少使用階段中設備的能耗。
(2)從2013年7月1日起
a) 冷凍箱或冷凍室內的快速冷凍設施或任何類似功能,應在使用者啟動后72小時內自動恢復到原先的正常儲藏溫度;本要求不適用于帶有一個溫控器和壓縮機(配有機電控制板)的冷藏-冷凍箱。
b) 帶有一個溫控器和壓縮機,并且配有電子控制板,可以在低于16℃的環境溫度下提供快速冷凍功能的冷藏-冷凍箱,應確保冬季設定開關或類似功能,可根據環境溫度自動調節,以保證合適的冷凍食品儲藏溫度。
c) 儲藏體積在10升以下的家用制冷電器,在使用者啟動后且沒有食品放入的情況下,應在1小時后自動進入0.00W能耗的運行狀態。僅有一個硬開關不能被認為滿足此項要求。
2. 特殊生態設計要求
儲藏體積大于或等于10升的家用制冷電器,應遵守下表中所列的能效指數(EEI)限值。
表1 壓縮型制冷電器
實施日期 能效指數(EEI)
2010年7月1日 EEI < 55
2012年7月1日 EEI < 44
2014年7月1日 EEI < 42
表2 吸收型或其他類型制冷電器
實施日期 能效指數(EEI)
2010年7月1日 EEI < 150
2012年7月1日 EEI < 125
2015年7月1日 EEI < 110
從規定之日起,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這四類產品都必須符合上述法規要求。為此,質檢總局提醒出口歐盟的企業、貿易商及相關行業協會高度關注這四項新法規,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貿易損失。
法規原文鏈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91:0026:0034: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91:0035:0041: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91:0042:0052: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91:0053:0068:EN:PDF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