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超期未檢氣瓶經乙充裝站充裝后準備運往甲銷售店時途中被查 ———甲乙當事方 究竟該罰誰 開欄的話
行政執法工作是質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促進行政執法工作,促進質監執法人員提升科學執法能力,本報從今日起開設“案例分析與探討”欄目,每期選取一個典型案例予以剖析,探討其從立案到處罰全過程的得與失,希望對各地質監執法人員有所啟示。同時歡迎系統內外廣大讀者共同參與這個欄目的建設。
案情介紹
2009年8月12日,C市A縣質監局接到該縣邊防大隊移送的以下材料:邊防大隊根據舉報,在公路上攔截并查扣一輛運載液化石油氣鋼瓶(共45只,15kg裝,涉嫌超期未檢)車輛。另外,該車駕駛員王某也同時交縣質監局進行調查。A縣質監局經初步審查,認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于當天立案,并將該批45只氣瓶予以扣押。經調查,執法人員查明以下事實:①該批氣瓶有31只屬未經定期檢驗(超期未檢),超過檢驗有效期最短的有6個月,最長的則有3年,其余14只屬合格氣瓶;②駕駛員王某陳述該批氣瓶從C市B縣乙充裝站運出,經調查乙充裝站負責人為陳某,陳某承認該批氣瓶由其充裝;③氣瓶充裝后在運往A縣途中被邊防大隊查扣;④據駕駛員交代,該批氣瓶準備運給A縣甲液化氣銷售店;⑤A縣甲液化氣銷售店負責人林某承認該批氣瓶要運到其銷售店用于銷售。
A縣質監局處理意見
根據以上事實,A縣質監局于8月19日召開案審會進行審理,認為甲液化氣銷售店銷售超期未檢氣瓶行為屬銷售不符合安全要求氣瓶的違法行為,決定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作如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處1萬元罰款。在履行了處罰告知程序后,A縣質監局于8月30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甲液化氣銷售店。
復議情況
甲液化氣銷售店不服A縣質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于9月2日向復議機關(C市質監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A縣質監局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理由是縣質監局對其處罰適用主體有誤,不該對其處罰,即受罰者不是該店,B縣乙充裝站才是違法主體。復議機關依法受理后對本案進行了審理,認為A縣質監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著越權管轄、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于9月23日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決定撤銷A縣質監局作出的行政行罰決定。
分析意見
縱觀本案,我們認為,A縣質監局從本案立案到處罰全過程,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違反行政案件管轄權原則,造成處罰主體認定錯誤。《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該規定明確指出行政案件管轄權以違法行為發生地為原則。國家質檢總局在2003年9月30日作出的質檢法函〔2003〕147號文更加明確規定:“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充裝單位負責申報氣瓶的定期檢驗,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氣瓶充裝、銷售、運輸等環節發現氣瓶未經定期檢驗等違法行為時,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追究氣瓶充裝單位的行政法律責任。”由于本案充裝未經定期檢驗氣瓶行為的發生地在B縣,因此,根據以上規定應追究B縣乙充裝站的法律責任,而不是追究A縣甲液化氣銷售店法律責任。因乙充裝站不在A縣質監局行政管轄區內,所以,A縣質監局應該按管轄權的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B縣質監局,由B縣質監局依法對乙充裝站違法充裝行為進行處理。A縣質監局由于錯誤地行使管轄權,結果導致違法主體認定不準,造成處罰對象錯誤。
第二,認定甲銷售店有銷售超期未檢氣瓶行為,屬證據不足。從本案調查材料看,該批氣瓶在運輸途中就被邊防大隊查扣,尚未運到甲銷售店,雖然甲銷售店承認該批氣瓶是要運到店里進行銷售的,但甲銷售店沒有銷售該批氣瓶,客觀上也不可能存在銷售該批氣瓶行為。所以,A縣質監局僅憑甲銷售店陳述就認定其有銷售超期未檢氣瓶行為,顯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三,辦案程序違法、實施強制措施不當。按照《關于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03〕206號)第十七條“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第(三)項特種設備“查封、扣押的期限為十五天。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部門批準”的規定,A縣質監局在8月12日將該批氣瓶實施扣押直到8月30日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已有18天,由于扣押期限已超過15天且沒有按規定申報C市質監局批準延長扣押期限,因此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另外,A縣質監局在扣押違法氣瓶的同時,也將部分合格氣瓶一起扣押,這顯然屬強制措施不當行為,按規定對合格氣瓶不能扣押,應予以解封。
第四,適用《氣瓶安全監察規定》處罰不正確。根據質檢法函〔2003〕147號文第三條“凡2003年6月1日以后發生的在用氣瓶未經定期檢驗違法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七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的規定,A縣質監局對銷售未經定期檢驗氣瓶行為依據部門規章《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處罰,存在著適用法律不當問題,應當依據行政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進行處罰才是正確的。實際上,根據本案,A縣質監局是不能對甲銷售店進行處罰的,因為甲銷售店并無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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