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計量裝置故障及差錯電量的處理:
6.10.1 電能計量裝置故障是指各類電能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斷壓斷流計時儀以及相連接的二次回路等出現故障,造成電能計量裝置不能準確計量。
6.10.2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類別:
6.10.2.1 電能表故障,包括機械故障與電氣故障,即卡字、倒轉、擦盤、跳字、潛動、止逆失靈、電能表超差、電能表計量不準、峰平谷電量與總電量不相等、機械與電子計度電量不相等、不能通訊、程序亂、時間不準、時段錯誤、多功能電能表計量功能錯誤等;
6.10.2.2 因雷擊或過負荷燒毀電能表、電力互感器;
6.10.2.3 電能計量裝置接線錯誤;
6.10.2.4 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熔絲熔斷或二次回路接觸不良和斷線;
6.10.2.5 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匝間短路,二次回路三相電流短路;
6.10.2.6 電流、電壓互感器超差;
6.10.2.7 電流、電壓互感器變比不正確;
6.10.2.8 客戶處電能計量器具失竊。
6.10.3 電能計量裝置故障核查和處理工作程序:
6.10.3.1 電能計量裝置發生故障,由營銷部門組織用電檢查人員和計量人員進行核查、分析和處理;
6.10.3.2 用電檢查人員和計量人員在接到核查通知后,必須到故障現場核查故障情況。現場核查的內容包括:是否故障、故障原因、故障類型、故障日期、起始時間等。必要時計量人員應對故障裝置進行現場檢驗。計量人員應出具試驗報告,并在現場開具《計量裝置故障處理單》,由供用電雙方簽字認可;
6.10.3.3 對現場已處理的故障,核查人員應對現場處理情況做好記錄。涉及退補電量的,送交營業窗口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10.3.4 因故障需處理的電能計量器具,營銷業務人員或計量專責應立刻開具電能計量器具故障處理工作票,并發送至裝表部門;
6.10.3.5 裝表部門在接到電能計量器具故障處理工作票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畢;
6.10.3.6 裝表部門在完成電能計量器具故障處理后,應當日將故障電能計量器具退還庫房;
6.10.3.7 對需確認故障的電能表、電力互感器應及時進行檢定,并填寫《電能計量裝置故障、缺陷記錄》,送電能計量專責協調處理;
6.10.3.8 對發生的計量故障、造成的電量差錯,應認真調查、認定,分清責任,確認故障性質和發生故障的時間,將相關內容記錄詳細,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差錯電量的計算和電費退補,并提出防范措施。
6.10.3.9 安裝在變電站或電廠的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出現故障后,由當地供電企業將缺陷上報生技部門,由生技部門將缺陷通知單傳營銷部門及時安排處理。營銷部門應在接到關口電能表缺陷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之生技部門和調度部門。如并網電廠在省公司結算,還應將處理意見上報省公司營銷部和調度中心。
6.10.3.10 對于竊電行為造成的計量裝置故障或電量差錯,用電檢查人員和計量人員應注意對竊電事實的依法取證,當場對竊電事實寫出書面認定材料,由竊電方負責人簽字認可。
6.10.4 故障時限考核要求:電能計量技術部門得到電能計量裝置故障信息后,應立即組織處理,工作時限規定為:自接到電能計量裝置故障處理工作單起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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