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科研、生產中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是指由國防科工委組織研制、審批和公布的,用于國防科技工業量值傳遞和溯源特殊需要的標準物質。
第三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的研制單位應當建立并保持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四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的定級鑒定、審批、發放、使用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分為一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二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
一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值方式:
1.由一個實驗室采用一種能溯源到基本量的測量不確定度已知的可靠測量方法定值;
2.由一個實驗室采用兩種或多種不同原理的測量不確定度已知的可靠測量方法定值;
3.由多個實驗室采用一種或多種不同原理的測量不確定度已知的可靠測量方法合作定值。
(二)定值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應具有國內最高水平。
(三)均勻性應符合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穩定性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包裝形式符合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值方式:
1.用與一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進行比較測量的方法定值;
2.用一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值方式定值。
(二)測量不確定度未達到一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的水平,但能滿足實際測量的需要。
(三)均勻性應符合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術規范。
(四)穩定性在半年以上(含半年)。
(五)包裝形式符合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術規范。
第六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應當進行定級鑒定和審批,取得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的統一編號、證書后方可發放和使用。
第七條 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授權的部門(單位)的計量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定級鑒定,聘請相關專業領域專家組成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鑒定委員會。
第八條 申請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鑒定的研制單位,應當向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授權的有關部門的計量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鑒定申請書;
(二)課題研究任務書;
(三)研制報告(包括標準物質候選物的制備方法和制備工藝、均勻性和穩定性評定、定值結果及其評定等);
(四)技術鑒定意見;
(五)試用報告;
(六)國內外同類標準物質主要技術指標的對照比較情況;
(七)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術規范初稿;
(八)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式樣;
(九) 申請定級鑒定的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實物樣品(必要時)。
第九條 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單位)的計量管理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技術機構對申請定級鑒定的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實物樣品的定值結果進行驗證,提出驗證報告。
第十條 定值方式無法滿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單位)計量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在參加合作定值實驗室測量的基礎上進行評定后定值。
第十一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鑒定委員會評審技術文件,提出的定級鑒定意見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參與評審的委員通過。
第十二條 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對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意見進行審核,批準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統一編號,頒發《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公布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目錄,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批準發布的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由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技術機構負責發放。
第十四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使用單位應按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和使用要求的規定正確使用,研制單位或相應的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技術機構應對使用單位進行技術指導,及時解決使用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第十五條 超過有效期的國防專用標準物質不得發放和使用。特殊情況確需延期或降級使用的,發放單位應提出該項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當前的技術狀態報告和延期或降級使用的理由及處理意見,報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六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的貯存、運輸應符合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術規范的要求。貯存期間應定期考察其穩定性,復驗定值結果。
第十七條 從事燃燒品、爆炸品、劇毒品和放射性類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的研制、發放、貯存、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
第十八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的研制、定級鑒定、發放、貯存、使用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lzl_1972 于 2007-8-29 08:38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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