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
1月19日,從國家質檢總局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以下簡稱新目錄)已于1月13日公布,自8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新目錄內容涵蓋75大類220多種,包括有測距儀、溫度計、衡器、流量計、壓力儀表、材料試驗機、振動沖擊測量儀、噪聲測量分析儀器、環境與防護計量(率)計、分光光度計、水質分析儀等我國國民經濟建設緊缺的高科技計量器具。
此次公布的新目錄是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組織修訂的。
新目錄呈現六大特點
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2003年3月開始啟動新目錄制定工作,新目錄的制定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和討論,現已正式公布。新目錄具有以下特點:
明確了適用范圍。據悉,列入新目錄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實施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按現有規定執行。專用計量器具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量機構擬定,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后另行公布。醫用超聲源、醫用激光源、醫用輻射源的管理按“關于明確醫用超聲、激光和輻射源監督管理范圍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8]49號)執行。自目錄公布之日起,未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清晰了技術依據。據了解,原有目錄中沒有技術依據的計量器具有128項,占21.4%。列入新目錄的75項計量器具都有明確的技術依據,對應著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共209個。對于是否屬于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的判定,要以相應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適用范圍為依據,有關技術問題可向相應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咨詢。這樣基本符合了行政許可法的要求。
減少了器具數量。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共75項,覆蓋了209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數量約為原來的1/3。
補充了新項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新型計量器具,如測地型GPS接收機等新型計量器具,這次納入在新目錄中。今后,隨著經濟發展、科技創新,計量器具將不斷推陳出新,層出不窮。因此,目錄也應是相對穩定、動態管理的,對于一些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計量器具,應適時調整目錄,配套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規范了名稱。在以前的目錄中,常有一些命名不統一、不規范的情況。新目錄中全部采用國家計量技術法規中的名稱,命名更加規范,歸類更加合理,如把各種衡器歸類為天平、非自動衡器、自動衡器、稱重傳感器、稱重顯示器5類等。
目錄仍然較大。目前,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有75項,只有原目錄的1/3,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目錄仍然較大。有關國家法制管理計量器具的數量分別是:加拿大20項、美國21項、德國29項、日本26項、韓國16項和奧地利35項。
原目錄范圍過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以來,國內計量器具辦理型式批準、計量器具許可證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進行,進口計量器具辦理型式批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進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按照上述目錄實施計量監督管理,在保證進入市場的計量器具先進性和實用性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據專家分析,目前計量器具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目錄規定的管理范圍過大,實際管理不到位;對有些項目,檢測能力不足,或只能檢測部分項目,檢測技術不能保證;在實際監管過程中,一些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沒有技術依據,操作上很難實施;不斷出現的一些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納入法制管理范疇,但沒有列入目錄等。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如國內生產與進口計量器具的管理范圍不一致,國內管理范圍大,進口管理范圍小,不符合WTO/TBT協議中規定的“同等國民待遇”原則;尤其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要求政府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而上述問題的存在不能滿足行政許可法的要求。
目前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計量器具產品的管理既要符合中國國情,同時也要符合WTO/TBT協議的要求;我國是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的成員國,還要積極采納OIML國際建議。因此,有必要盡快對原有目錄進行調整,制定新目錄,解決存在的問題,以推進計量管理體制改革,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與國際慣例接軌
新編制的計量器具目錄堅持了可操作性、與國際慣例接軌等基本原則。第一是堅持了正當目標原則。按照WTO/TBT的正當目標原則,將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計量器具列入目錄;第二是同等國民待遇原則。長遠目標就是對國內制造的計量器具和進口計量器具的管理采用相同范圍,共用一個目錄。第三是逐步調整原則。我國原有的法制計量管理范圍過大,要逐步調整、逐步縮小。第四是可操作性原則。對列入目錄的計量器具,要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有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第五是動態原則。目錄應是相對動態的,必要時制定并頒布新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后,增加項目列入目錄。第六是與國際慣例接軌原則。參考有關國際組織和部分國家(尤其是國際上有影響的大國)的管理目錄。其中,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已經公布了國際建議的計量器具,一般都是重要的計量器具,應作為列入新目錄首選的計量器具。
滿足行政許可要求
2003年10月、2004年4月、7月和12月,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分別在杭州、北京、貴州、大連召開了有全國部分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技術機構、生產企業參加的新目錄調整專題座談會,又組織專家進行討論,在全國范圍內征求了100多個部門和相關行業、單位的意見,經研究,采納了大部分意見,按編制原則補充了新內容,合并了同類項目,規范了計量器具稱謂,刪除了沒有技術依據的項目,增加了定義和用途的描述等,最后形成了新目錄征求意見稿。2005年8月,國家質檢總局向國務院提出批準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書面報告,希望統一國內實施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和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項目,解決國內生產與進口計量器具管理范圍不一致的問題。按照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由總局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進行逐步調整,以滿足目前行政許可的要求。
不包含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
目前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正在與有關部門就涉及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調整的公告進行協商,將在協商一致后另行公布。計劃經幾次調整后,與國內的管理范圍保持一致。在新目錄中沒有列入計量標準。
今后對計量標準統一按《計量標準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和管理。新目錄不包含標準物質。今后對標準物質統一按《標準物質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在原來的目錄中有一些傳感器和二次儀表,由于傳感器和二次儀表不能構成獨立的產品使用,一般不應列入目錄;但是有國際建議的,如稱重傳感器,則列入了新目錄。
自新目錄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大力組織計量法律法規和新目錄的宣傳活動,幫助社會各界深入學習貫徹計量法,執行新目錄。
國內外的相關目錄
新目錄收集了有關國內外納入法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國內的相關目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明細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公報》。
國外資料包括:《OIML國際建議目錄》、《德國計量器具管理目錄》、《加拿大計量器具管理目錄》、《美國計量器具管理目錄》、《日本計量器具管理目錄》、《韓國計量器具管理目錄》、《奧地利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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