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認實[2009]26號
北京、江蘇、浙江、山東、四川、重慶省、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了深入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家認監委先后聯合司法部印發了《關于開展司法鑒定機構認證認可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08]116號,以下簡稱116號文件)、頒布了《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試行)》(國認實聯(2009)17號,以下簡稱《準則》)。為認真貫徹落實116號文件和《準則》,進一步統一和規范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工作,推動司法鑒定機構認證認可試點工作深入開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準則》實施的有關問題
1.關于實施時間問題
《準則》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凡在此前已經完成評審、獲得資質認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待其接受復查或監督評審時,應當按照《準則》進行評審。自實施之日后提出資質認定申請的,應按照《準則》的要求進行評審。
2.關于工作表格和證書
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沿用以前公布過的《資質認定申請書》格式,可從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國家認監委網站下載。依據《準則》新編制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報告》(見附件)隨本通知一起發布,請各單位注意從國家認監委網站下載,并在評審時使用。
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沿用已發布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屬于實驗室性質的,頒發《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屬于檢查機構性質的,頒發《資質認定---審查認可證書》;二者兼具的,同時頒發兩種類別證書。
3.關于《準則》的宣貫、評審員和內審員的培訓。
《準則》是按照資質認定的有關規定和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制定的適用于司法鑒定專業領域資質認定評審的技術文件。《準則》結合了資質認定的一般要求和司法鑒定的特定要求,綜合了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評審要求,是開展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的依據。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與司法行政機關協調配合,加強《準則》的宣貫工作。
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內審員使用國家認監委統一印制的證書。
4.關于非標方法、分包及使用外部信息、檢驗檢查項目分類的問題。
司法鑒定領域使用非標方法非常之普遍,儀器設備的配置和分包及使用外部信息等問題也十分復雜。116號文件對這些問題都做出了原則規定,如果個別內容與《準則》規定不同的,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在認真領會116號文件精神的基礎上,按照《準則》進行評審。
申請資質認定的司法鑒定機構申請業務范圍的分類填寫規范,參考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制定的有關規范填寫。
國家認監委和司法部正聯合組織專家編寫《準則》釋義,即將以宣貫教材的形式發布,在司法鑒定機構評審活動中可按照《準則》釋義把握有關評審要求。
二、關于試點地區的工作要求
116號文件出臺后,北京、江蘇、浙江、山東、四川、重慶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司法行政機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前期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部分司法鑒定機構已經通過或者正在申請認證認可。自《準則》頒布實施之后,試點地區應加快工作進度,總結試點經驗和成功做法,力爭在試點期限內,全面完成轄區內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鼓勵其中有條件的機構申請認可。試點結束后,全國各省(市、區)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將按統一部署全面展開。
三、關于開展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有關政策問題
1.關于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地位
司法鑒定機構目前以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發的《司法鑒定許可證》為申請資質認定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在《申請書》“法人類別”欄填寫“其他法人”,一些設置在大學、醫院、科研機構和其他質檢(檢驗檢疫)機構內的司法鑒定機構,雖然其母體具有獨立事業法人資格,但其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部分屬于法人授權,可以以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的名稱申請資質認定。
2.關于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和申請省級資質認定的關系
根據116號文件的規定,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必須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推薦,年檢案量在2000件以上,或所申請專業領域的檢案量排在前三名。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的,必須同時申請認可。申請經國家認監委審核同意后,具體評審工作委托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一并進行。評審組應完成認可、資質認定兩份評審報告。
申請省級資質認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滿足116號文件附件和《準則》規定的有關要求,二者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準則》執行。
3.關于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申請對象問題
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和116號文件要求,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或實驗室/檢查機構認可。
四、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試點地區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積極與司法行政機關協調配合,按照116號文件和《準則》的要求積極推進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要積極開展《準則》的宣貫工作,摸清本省司法鑒定機構從業狀況,制定實施方案,積極培養本省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隊伍和內審員隊伍,在實施對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現場評審工作中,應使用具有《資質認定評審員》資格的評審員。
六個試點省應在2010年10月試點結束時基本完成本省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試點地區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具體實施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當中遇到什么問題應及時向國家認監委請示報告,以便國家認監委及時對有關政策進行進一步明確。
以上有關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報告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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