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五七一二 于 2009-6-20 15:14 編輯
法律有規定的應該遵循。參照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應該是說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都必須檢定。不知道計量行政管理部門即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校準規范本身算不算是違法行為。法律效應上計量法地位高于各類部門規章制度。一個行政部門無論如何在推進依法治國的現代社會即使法律滯后了,在新法沒有出來之前還是要遵守現行有效法律。行政部門只能推進立法過程,而不能利用行政手段部門權力制定與法律相悖的規章制度規程規范。這是我們國家的悲哀。法律在權利和利益面前屁都不頂一個。在聽6S輔導的時候聽過一個故事:好像是在德國吧,我們國家出國考察的人看到下雨天一個清潔工掃街的時候在灑水。我們國家考察人員感到奇怪,就問他為什么灑水。人家回答是為了防止揚塵所以灑水。我們國家考察人員就奇怪,這都下雨著呢地上本來就是濕的何必再灑水呢。人家說這是程序規定的,制定是有不合理的地方。我們也已經反映了。在還沒有新的規定下來之前,我必須按現在規定先灑水。這個故事我不評論了。這就是我們和人家的區別。
第三十條 計量監督人員違法失職,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
(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涉及的刑法條款:
第一百八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知道制定和批準這些校準規范的單位和個人是否該承擔責任,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這些是全國的范圍內適用的,是否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對法律權威的損害到底多大我無法估計。如果他們違法誰來監督?
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計量器具廣泛應用于生產。科研。領域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在整個計量立法中處于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全國量值的統一,首先反映在計量器具的準確一致上,計量器具不僅是監督管理的主要對象,而且是計量部門提供計量保證的技術基礎。
按結構特點分類,計量器具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量具。即用固定形式復現量值的計量器具,如量塊、破碼、標準電池、標準電阻、竹木直尺。線紋米尺等;
(2)計量儀器儀表。即將被測量的量轉換成可直接觀測的指標值等效信息的計量器具,如壓力表、流量計、溫度計、電流表。心腦電圖儀等;
(3)計量裝置。即為了確定被測量值所必須的計量器具和輔助設備的總體組合,如里程計價表檢定裝置、高頻微波功率計校準裝置等。
按計量學用途分類,計量器具也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計量基準器具;
(2)計量標準器具;
(3)工作計量器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