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計量器具報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能計量器具的監管力度,保證電能計量器具可靠運行,優化電能計量器具的存量,提高經營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營銷公司屬各單位。
第二章 電能計量器具報廢的條件
第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電能計量器具,公司屬各單位均可申請待報廢:
(一)到使用周期輪換拆回的單相電能表,可申請待報廢;
(二)到使用周期輪換拆回的三相電能表和互感器,經供電公司中心試驗所檢定,調整困難或不能修復到原有準確度水平的,或者修復后不能保證基本輪換周期的,可申請待報廢;
(三)對拆回的懷疑電能表,經供電公司中心試驗所檢定不合格,且無修復價值的,可申請待報廢;
(四)電能計量器具性能上已不能滿足當前要求的,可申請待報廢;
(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宣布為淘汰的或質量檢定為不合格的電能計量器具,可申請待報廢;
(六)絕緣水平不能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的電能計量器具,上級明文規定不準使用的電能計量器具,可申請待報廢。
第四條 對于符合報廢條件的用戶拆回的電能表必須保存三個月后,再申請待報廢。
第三章 電能計量器具報廢的管理
第五條 電能計量器具報廢的管理包括:申報管理、技術鑒定、審批管理、銷毀管理和銷帳處理。
第六條 申報管理:
(一)公司屬各單位要根據電能計量器具動態管理要求,對符合待報廢條件的電能計量器具,進行調查摸底和登記造冊,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即可向公司經營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電能計量器具報廢申請登記表》;
(二)公司屬各單位申報的待報廢的電能計量器具的報表應嚴格按照要求和格式認真填報。
(三)電能計量器具待報廢工作每年進行兩次,申報表一式一份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和七月三十一前上報公司經營管理部。
(四)公司屬各單位應嚴格管理待報廢的電能計量器具,在存放時應有明顯標志,不得與合格的電能計量器具混放。
第七條 技術鑒定:公司經營管理部負責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各單位待報廢的電能計量器具進行技術鑒定,鑒定后提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意見。
第八條 審批管理:公司經營管理部根據相關專業人員技術鑒定書面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公司經營管理部提出報告,報送公司領導進行批準。
第九條 銷毀管理:
1、待報廢的電能計量器具經審核批準報廢后,即為報廢的電能計量器具,必須妥善保管,由公司經營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期限進行銷毀處理,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2、報廢電能計量器具銷毀期限以公司經營管理部通知為準
3、報廢的電能計量器具銷毀時,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和紀檢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按照報廢電能計量器具清冊內容進行銷毀。
第十條 銷帳處理:已銷毀的報廢電能計量器具應及時進行銷帳處理,即在營銷管理信息系統的資產檔案中銷帳,并注明報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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