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部門規章名稱
| 發布部門
| 發布時間
| 廢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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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棉花監督檢驗辦法
| 原國家標準局
| 1987年6月12日
| 原棉花監督檢驗工作方式已經被《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公證檢驗、監督檢查等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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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級專業纖維檢驗局(所)的基本條件(試行)
| 原國家標準局
| 1987年6月29日
| 現行法規、規章已經涵蓋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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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棉花監督檢驗收費規定
| 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 1990年3月29日
| 原棉花監督檢驗工作方式已經被《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公證檢驗、監督檢查等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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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 原國家技術監督局
| 1990年8月24日
|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已經實施了近20年,有些內容不符合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已制定新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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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纖維質量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 原國家技術監督局
| 1992年6月18日
| 現行法規、規章已經涵蓋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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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羊毛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農業部、原紡織工業部、原商業部
| 1993年4月3日
| 現行法規、規章已經涵蓋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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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原建設部、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原勞動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1994年4月13日
| 現行法規、規章已經涵蓋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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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
| 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原國家計委、原國內貿易部、農業部、原中國紡織總會
| 1994年5月10日
| 現行法規、規章已經涵蓋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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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 原國家檢驗檢疫局
| 2000年2月15日
|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規定,對進出口食品標簽進行審批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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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境外評估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 原國家檢驗檢疫局
| 2000年8月2日
|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規定,對外國檢驗機構進行境外評估認可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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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認證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
| 國家質檢總局
| 2002年11月6日
| 制定發布于認證認可條例施行前,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而且《認證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規定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在認證認可條例和配套部門規章中已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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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強制性產品認證代理申辦機構管理辦法
| 國家質檢總局
| 2002年11月6日
| 該行政許可項目已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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