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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宗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有利于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人民的利益,指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訂本法。
2 。法律調整對象、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條規定:標準化工作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規定: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四)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重要農產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于本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3.法律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各自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4.三項法律的交叉
a) 標準化法和產品質量法交叉較大,產品質量監督實際就是產品的標準化監督。產品質量法適用范圍是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決不是GB/T6583-1994(idtISO8402:1994)中定義的產品,而是其中一部分。
自其定義可以看出:數據、資料、文件不屬產品質量法所調整的產品范疇。另外必須注意:注①中的服務是指以旅店和餐飲業為代表的服務行業,將計量檢定、校準、檢測、鑒定和科研列為服務是極其錯誤的。對海洋資料、科技項目、計量檢定、校準、檢測、產品質量檢測活動的質量監督不應是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質量監督,而是標準化監督、標準化審查和計量認證、計量監督。
b) 標準化法和計量法
它們的交叉首先體現在“標準”和“計量標準”、“標樣(物質標準)”和“標準物質”上,不認真區別很容易混淆;第二交叉體現在計量器具上,計量法的調整范圍將計量器具作為特殊產品弱化了它制定標準的必要性,事實是國家不再發布計量器具國際標準,實際上計量檢定規程成了合格評定的依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取代了計量器具產品質檢機構履行其標準化監督的地位;而《量和單位》、《測量不確定度估計與表示》、GB/T15481《校準和檢測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17025)等國際和國家標準又變為計量技術法規實施。第三交叉體現在國際活動中,BIPM、OIML、Unesco 等被認可為標準化活動的國際組織,OIML發布的國際建議已被廣泛認定為計量器具流行國際的檢定規程,作為國際間合格評定的最高依據。涉及貿易決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和環境監測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已有OIML統一制約,我國也照次辦理,形成以上格局。
c) 產品質量法和計量法
產品質量法強調對產品生產單位的質量體系認證(ISO9000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生產單位的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檢測),而計量法強調計量標準考核、對法定計量機構考核和對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的實驗室的計量認證(均為ISO/IEC17025認證),其中包括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
計量器具作為特殊產品,質量監督與檢測不受產品質量法調整,而受計量法調整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承擔其質量檢測,至今國家未設計量器具質檢機構。
數據、資料、文件不能屬產品質量法調整的產品,科技項目、計量檢定、校準、檢測、產品質量檢測活動不能屬產品質量法覆蓋的監督范疇,因為依據國際間合格評定的分工格局,科技項目、計量檢定、校準、檢測、產品質量檢測活動不屬ISO9000系列標準質量認證的對象,對它們的質量監督,應屬標準化監督、標準化審查和計量監督。
我國目前存在ISO9000認證、ISO/IEC17025認證(具體為計量認證、計量標準考核、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和實驗室認可)、ISO14000環保認證、ISO18000職業健康安全認證。列入法律,屬強制認證的只有計量認證、計量標準考核、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詳細規定見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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