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2-17 05:31 編輯
第一,關于輸入量與影響量。請路兄先搞清楚測量模型中什么叫“輸入量”,這個問題清楚了,一定會知道輸入量與影響量是什么關系了。 什么是輸入量,什么是影響量,還用得著你來教我嗎。不是輸入量,但對測量結果有影響的量就是影響量。看什么測量模型啊,你的那個測量模型Y=X0實際上就是測量模型Y=X0-E(E為示值誤差)當E=0時的特例。搬出這么一個特例的測量模型來以偏概全,虧你還好意思說。 第二,關于實驗室能力CMC。CNAS-CL07的7.1條對CMC有明確的定義,路兄可以認真分析一下這一條講的實驗室的CMC到底是“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還是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這里的“最佳”是排除被校對像影響的最佳,還是其所用計量標準處于最佳狀況的最佳。 不懂CNAS就別在這里瞎解讀了。7.1條定義寫得清清楚楚:“其應是在常規條件下的校準中可獲得的最小的測量不確定度”。這里所說的“測量不確定度”與5.1條和5.2條所說的“測量不確定度”同意思。 排除被校對象影響那還要選“現有最佳儀器”來校準干什么?不選不就是徹底沒有影響了嗎,不選不就與被校對象無關了嗎,不就是“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了嗎。 我認為“最佳能力”是排除被校對象影響的能力,但7.1條的各款項均指向必須用計量標準合格狀態下的最差狀況,即必須使用計量標準的允差極限進行評估。 不知道在這里說什么鬼東西,7.1條各款項說的是什么都沒搞清楚,就在這里瞎扯淡。a)至e)款說的是CMC的常用表達方式,不知道你從哪里看出來必須用計量標準合格狀態下的最差狀況,必須使用計量標準的允差極限進行評估。CL07的第5.5條說得清清楚楚:在校準證書中報告測量不確定度的來源時,應包含校準期間短期的不確定度分量和可以合理的歸為來源于客戶的被校設備的不確定度分量。一般情況下,不確定度應包含評估CMC時相同的分量,除非評估的“現有的最佳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被客戶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取代,因此,報告的不確定度往往比CMC大。校準證書中報告的不確定度毋庸置疑,肯定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紅字部分已清楚地表明,常規條件下對日常儀器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常規條件下對“現有最佳儀器”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CMC)所包含的分量相同,所不同的只是被校對象,前者是日常客戶送校的儀器,后者是所選用的“現有最佳儀器”,除了這兩個分量不同外,其余分量都相同。當客戶日常送校的儀器的計量性能優于評定CMC時所選用的“現有最佳儀器”時,此時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將小于CMC,這就是上文緊跟在紅色字后面的話所說的情況,即“現有的最佳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被客戶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取代(即獲得了更小的CMC,校準與測量能力提升)。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極小,因此標準說“報告的不確定度往往比CMC大”。 無論是日常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還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其評估方法都是依據CNAS-GL05: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實施指南》。對于識別不確定度的來源,在該標準的第3.1.1條至3.1.4條已經說得很詳細了。在什么情況下取不確定度分量的上限值,在第3.2.4條也已經規定得非常明確了,像你這種不懂裝懂,拍著腦袋瞎扯什么“必須取計量標準的允差極限極限評估”。計量界的臉都被你丟盡了。 第三,關于驗證與確認。驗證是確認的必要條件,計量確認的關鍵一步是計量驗證,實驗室能力是否保持的確認,實驗室測量方法的確認同樣需要測量能力的驗證。 看看GB/T 19000-2008《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是怎么說的吧: 3.8.4 驗證verification 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 3.8.5 確認 validation 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 再來看看你在12樓最后一段是怎么說的:“是否能滿足檢測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叫“計量驗證”,計量驗證是計量確認的步驟之一,是使用校準證書給的校準值(被校儀器的實際計量特性),用計量特性與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相比較,確認該測量設備能不能用。對照上面的標準定義,你自己來自圓其說吧,到底你說的是“驗證”還是“確認”? 第四,“不確定度用于判定校準結果能不能用,校準結果用于判定測量設備能不能用,不確定度不能用于判定測量設備合不合格、能不能用”這不僅僅是實踐證明了的,兩者的定義內涵也可以證明。 校準結果能不能用,測量設備能不能用,都不是靠不確定度和測量結果來決定的,而是要將測量結果和不確定度兩項指標,與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計量要求進行分析比較后決定的。A場合不能用,B場合不一定不能用。不確定度結合測量結果經“計量確認”后就可以判定是否“計量確認合格”。你這個所謂的“實踐證明”不知道從哪陰間里學來的。 第五,“誤差的不確定度”與“示值的不確定度”對同一設備來說,本就是同一個量,是同生同滅的東西。你認為這句話沒有混淆“誤差”和“示值”的概念嗎?示值的定義是什么,示值誤差的定義是什么,不是同一個量的示值和示值誤差的測量原理是一個嗎?計算方法是測量方法的組成部分之一,測量方法不相同的兩個量測量不確定度卻是“同一個量”,你不覺得這樣說奇怪嗎?
我都懶得跟你扯了,說不確定度又扯到“誤差”與“示值”的概念上去了,說不出什么道道來就開始繞了。什么叫“不是同一個量的示值和示值誤差的測量原理是一個嗎?”呀?自己去翻開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看看,有哪規程/規范將“示值”的校準與“示值誤差”的校準分別用不同的原理、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步驟來實施。盡管是兩個參量,但都是由同一個測量過程得到,所不同的僅僅是兩變量在其等式兩邊異位而已,被檢對象的重復性或分辨力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性質由等號右邊的“輸入量”轉換成等號左邊的“影響量”,僅此而已,除非你校準時不在被校對象指示器上讀數。因此,同一測量過程所得到的兩個強正相關參量(指“示值”與“示值誤差”)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必定相等。你的理解屬于“以偏概全”(其理由見第一、二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