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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5-6-6 15:48
正文摘要:本帖最后由 菠蘿吹雪2142 于 2025-6-6 15:50 編輯 各位老師,如圖中所示,請問非強制檢定的檢定周期能否脫離檢定規程要求自主確定?或則說應遵守檢定規程規定的上限,允許在限期內縮短。 ...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5-6-27 14:57 在校準未引進我國之前,只有法制計量的“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所以計量法不涉及校準。1999年3月1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第6號《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見29樓截圖),當時根據第1條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企業是可以自行確定非強檢期間的檢定周期的。后來,隨著與國際接軌將校準引進我國后,就逐步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國際通行的“校準”,從概念與理念方面進行了嚴格地區分。前者的合格判據,是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后者的合格判據是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前者的“檢定周期”,按檢定規程的規定執行(用戶可以縮短),由承檢機構通過《檢定證書》給出;后者的符合性判定結論,以及“復校時間間隔”,均由用戶自行確定。現在再從上面粉色字體的表述看,就是現在校準領域所說的“復校時間間隔”。所以后來就將6號《公告》廢止了。 由于法制計量的檢定概念根深蒂固,有相當多的人至今仍將“非強制檢定”與“校準”兩個概念混為一談。 JJF 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第5.11.3條明確規定:規程中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是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即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該條款最后一句話,是指檢定規程的編制起草人,在確定最長檢定周期之前應該做的工作,而不說由被檢器具用戶來決定最長檢定周期。檢定周期一旦通過《檢定證書》給出,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且具有強制性。 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第5.13條明確規定:規范可作出有一定科學依據的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供參考,并應注明: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諸因素所決定的,因此,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這就很明顯地看出兩者的本質區別,此處的“復校時間間隔”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強制性。 為什么官方就不能用嚴謹的語言來確定,比如檢定規程的最后一句話,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為什么非要來個“一般不超過1年”?何理? 之所以說“一般”,是因為有的器具有特殊的規定。有的與穩定性有關,有的與規格有關,但都會在檢定規程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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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6438751 發表于 2025-6-27 14:57 你的困惑加劇了我的困惑?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5-6-27 14:38 體檢是不太恰當的比喻。簡單來說,檢定有統一的合格標準,校準儀器是否能用的標準由用戶決定 |
路云 發表于 2025-6-25 12:22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使用單位能否自行設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為兩年?如果說檢定周期絕對不能超過,讓使用單位去規定檢定周期有何意義?我理解的是對于周期調整是延長還是縮短,要根據具體的使用情況來定,否則檢定規程的最后一句就不是“一般不超過1年”,能不能有“不一般”“非一般”的情況出現呢? 計量本來就是很嚴謹的工作,對于這個問題,翻翻論壇,估計爭了十幾年了,為什么官方就不能用嚴謹的語言來確定,比如檢定規程的最后一句話,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為什么非要來個“一般不超過1年”?何理? |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25-6-27 14:40 編輯 bcho 發表于 2025-6-25 13:37 檢定和校準是有很大不同的,以體檢為例,檢定等同于全身檢查,校準是單項檢查,因此,不同的使用單位對于計量器具溯源時采用檢定還是校準,是有區別的。 |
qq1378432595 發表于 2025-6-25 22:51 再怎么做計劃,只要是檢定,其“檢定周期”就不能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這是法定計量要求的規定。 |
內部自己做個周期檢定計劃 |
bcho 發表于 2025-6-25 13:37 這才是正解。 當然,對于未通過CNAS能力認可的單位,也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至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校準證書》。對于通過了CNAS能力認可的單位,CNAS不認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證書》,只認通過了CNAS校準能力認可的第三方校準實驗室出具的,帶CNAS認可標識的《校準證書》。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5-6-25 10:55 非要定周期2年,可不送省院,找CNAS機構出校準證書即可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25 12:24 編輯 x86438751 發表于 2025-6-25 10:55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既然你所使用的游標卡尺,是以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方式溯源,那么就必須按照法定計量要求執行,《檢定證書》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檢定證書》已經給出了最長檢定周期一年,超過一年就屬于超過檢定周期,就屬于不合格計量器具。繼續使用違反了計量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或者說這里說的檢定周期事實上有兩個含義,一個對于法定計量機構而言,檢定周期最長不得超過規程要求,但是對于企業內部管理而言,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管理的送檢周期定多少都可以,只看審核員怎么看這個問題。 你這是典型的混淆了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的區別。非強制檢定的檢定周期你可以自己定,但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要想延長,只能是以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自己確定“復校時間間隔”。那按你這套邏輯,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是否合格,也可以由企業自己確定咯。如果檢定不合格,你說合格,承檢機構會按照你的要求出具《檢定證書》嗎?完全不是這么回事嘛。 任何審核員都不會認為超過檢定周期繼續使用非強檢計量器具屬于合法行為。 |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25-6-25 11:03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25-6-8 12:40 非強制檢定的檢定周期可以自主確定,但只能縮短,不能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如果要延長,那就只能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自主確定“復校時間間隔”。這就是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的區別。 這個有依據嗎?比如我有一把游標卡尺,2023年6月通過省計量院檢定溯源,出具了檢定證書,由于是非強檢器具,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該器具的周期定為兩年,2025年繼續送省計量院檢定,檢定結果依然合格,并出具了檢定證書,這個有問題嗎?請指教! 或者說這里說的檢定周期事實上有兩個含義,一個對于法定計量機構而言,檢定周期最長不得超過規程要求,但是對于企業內部管理而言,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管理的送檢周期定多少都可以,只看審核員怎么看這個問題。 |
wangls 發表于 2025-6-22 18:54 該文件早已廢止。現實情況是:非強制檢定的檢定周期,不可能由企業自行確定,都是由承檢機構依據檢定規程的要求,通過檢定證書給出的。企業若想自行確定,只能通過“校準”方式溯源,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
wangls 發表于 2025-6-22 14:01 該文件早已廢止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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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6號)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規定(國辦發[1998]84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對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是指除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 二、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三、企業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應當進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企業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
wangls 發表于 2025-6-22 14:01 前兩年廢止了。目前大家還在按這個要求做。 |
不知道這個文件還有效不? |
微信圖片_20250622140007.jpg (1.13 MB, 下載次數: 15)
hangyuanhu 發表于 2025-6-22 09:57 一,您說那么多,其實歸結于一句話:“非強制檢定是一種針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活動,屬于法制計量范疇活動。”您還一直強調不可把“非強制檢定”和“校準”畫等號。事實上并不會畫等號,您是操了多余的心。不過容易把“非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混為一談。 不知道是誰想多了。我們一直在討論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的區別,討論的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活動之間的比較。您卻拋出“活動”與“活動對象”這兩種不同類,無可比性的東西出來談混淆。怎么個混為一談?“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可以以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這句話有錯嗎?錯在哪里? 二,“復校時間間隔”,若客戶提出要求,您認為技術機構應不應該給出建議呢?若是應該給出建議,那么您認為需不需要查看校準結果是否“合格”呢?若是需要,那么這個“合格”是指符合規范/規程技術指標,還是使用方計量要求呢?若是不需要,是不是就可以直接依據規程/規范的規定或建議,給出“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呢?那么此建議是針對的這臺送校設備還是這個項目(不特指這臺設備)呢? 客戶提出要求,客戶至少應向承校機構提供被校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該測量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特性要求,作為符合性判定的依據吧。不在委托合同中明文約定,您憑什么判定是否合格?您又是憑什么給出確定的“復校時間間隔”(不是建議)? 當然,如果客戶送校的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與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一致,“復校時間間隔”也與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一致,那么就完全可以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何必要吃飽了沒事干,多此一舉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自主確定“復校時間間隔”,達到與“非強制檢定”同樣的效果呢?既然你什么都與檢定規程的法定要求一樣,那不就是由承檢機構說了算嗎,承檢機構依法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哪有由客戶說了算的道理? |
本帖最后由 hangyuanhu 于 2025-6-22 10:07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25-6-20 19:25 一,您說那么多,其實歸結于一句話:“非強制檢定是一種針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活動,屬于法制計量范疇活動。”您還一直強調不可把“非強制檢定”和“校準”畫等號。事實上并不會畫等號,您是操了多余的心。不過容易把“非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混為一談。 二,“復校時間間隔”,若客戶提出要求,您認為技術機構應不應該給出建議呢?若是應該給出建議,那么您認為需不需要查看校準結果是否“合格”呢?若是需要,那么這個“合格”是指符合規范/規程技術指標,還是使用方計量要求呢?若是不需要,是不是就可以直接依據規程/規范的規定或建議,給出“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呢?那么此建議是針對的這臺送校設備還是這個項目(不特指這臺設備)呢? |
長度室 發表于 2025-6-21 11:58 個人認為只需對《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所給出信息是否規范進行規范性確認,而無需對檢定結果及結論進行“計量確認”。合格就張貼綠色的“合格證”標識,不合格就張貼紅色的“禁用證”標識。這就是法制計量的操作模式與要求。對于法制計量來說,不存在經檢定合格不滿足使用要求,或經檢定不合格仍滿足使用要求的說法。這種思維模式與理念,應歸屬于“校準”。 |
路云 發表于 2025-6-20 19:25 那對“非強制檢定”的檢定證書用做計量確認么?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20 19:40 編輯 hangyuanhu 發表于 2025-6-20 16:57 官方正式發布的法律法規文件里所說的“自主決定”也好,“自主確定”也罷,亦或是“自主選擇”,均是指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溯源方式,而非指“檢定周期”。 最后一個“復校時間間隔”,在我看來是一個存在問題的詞匯。是否滿足預期要求是送校方進行確認,而非技術機構。那么技術機構給出復校時間間隔就得聽從于送校方,不然根本無法作出建議。 這個存在什么問題?規范的操作就不應該在《校準證書》中給出“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再說他給出“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并非簡單地給出,一定附有其他有關“復校時間間隔”說明性的文字表述。
聽從于送校方,那就不叫建議了。之所以稱其為“建議”,是承校機構根據絕大多數被校對象正常使用的情況所給出的建議,并沒有強制性。他也沒有作出合格與否的符合性判定結論,需要送校方根據校準結果進行計量確認,自主決定送校器具用于什么場合,根據送校器具的穩定性、使用頻次、使用環境條件、維保狀況等,自主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對于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來說,“非強制”的意思,一是指定期但不定點送檢;二是指溯源方式可以自主選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或非法制計量的“校準”。一旦你選擇了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那么出具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給出的檢定結論和有效期就是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的。檢定不合格的分析天平,用于稱量白菜也是不允許的。要想用于稱白菜,你必須先履行降級手續,更改測量設備的準確度標識,然后再以降級后的準確度等級以非強制檢定方式送檢。承檢機構按照降級后的準確度等級進行檢定和進行符合性判定,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否則你就以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自行進行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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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cho 于 2025-6-20 17:18 編輯 ![]() |
bcho 發表于 2025-6-20 09:54 請提供作廢的證據或者新文件的鏈接或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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