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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4-6-14 14:32
正文摘要:隨著2020版強制檢定目錄實施到現在已經3年有余,不知道大家發現沒發現這樣一個問題。2020版的強檢目錄新增了“強檢方式”一欄。除了少數計量器具外,基本上“強撿方式”一欄填寫的都是“周期檢定”。根據JJF1001-201 ... |
路云 發表于 2024-6-17 13:58 嗯,看來維修后收費沒什么大問題了。收了快4年了,幾乎不會再有質疑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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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鉛封要看是什么原因,如果是因為正常周期檢定時不合格,需要立即進行修理后再進行檢定,這個應該仍然屬于“強制周期檢定”計劃內的檢定,我認為不應該收費。 但如果是周期檢定計劃外的,因異常原因的提前送檢(如:提前半個月以上),是可以收費的。 |
| 那同樣的問題,影響計量性能的修理后檢定,比如說破壞鉛封后的檢定。屬不屬于強制檢定呢?可不可以收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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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42號)第二、四、五條,已經說得很清楚了,無論是只做“首次強制檢定”,還是做“強制周期檢定”,“首次檢定”都是必不可少的。 上海市的《上海市民用水表、燃氣表強制檢定改革試點方案》并不是說取消了水表、燃氣表的強制檢定,而是將“出廠檢定”與“首次強制檢定”二檢合一。即:將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的“首次強制檢定”,前移至生成企業的“出廠檢定”。也就是說生產企業的計量技術機構,也必須通過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JF 1094《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進行考核,進行行政許可專項授權成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這實質上還是“首次強制檢定”。 |
| 同樣的文件,每個人都可以從自身的立場進行解讀,現在總算是明白“最終解釋權”的厲害之處了。 |
| 樓上兩位的解釋我看明白了,也很認同。我是從反面理解的,如果首次檢定真的不是強制管理了,意味著企業完全可以自行校準了,那么無法判定是否合格的計量器具怎么能投入使用呢?這是明顯的漏洞。 |
adf8546231 發表于 2024-6-15 17:26 我認為應該是出了只做首次強制檢定以外的,都按第1條的“周期檢定”,即此處“周期檢定”包含除第1條外的其他首次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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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強制檢定”與“強制周期檢定”的意思是不同的。后者應該是指列入強制管理目錄,監管方式為“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后續檢定,前者包括了后者,即包括了“首次檢定”。 其實,“強制檢定”包括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沒有后續檢定,只做首次檢定。這就是《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42號)第四條第1款所說的“首次強制檢定”。第二種方式就是包括后續檢定的“強制周期檢定”(第四條第2款)。即“強制周期檢定”是從“首次強制檢定”開始的。沒有“首次檢定”,也就不存在后續的所謂的“周期檢定”。但有“首次檢定”,并不代表一定有后續的“周期檢定”。 |
| 原本更傾向于是總局的疏忽,但上海已經啟用水表,燃氣表取消首次強制檢定,所以覺得是不是總局有意為之呢? |
| 如果僅從術語定義來看,會有歧義。但“所以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強檢目錄中的這些計量器具的首次檢定并不實施強制管理,也就是并不屬于強制檢定?”需要結合上下文。該目錄是公告的附件,看一下公告的內容,公告的第四條有說明的。 |
那年的夕舞 發表于 2024-6-14 15:38 但某個計量器具究竟是不是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最終還是得看2020版的強檢定目錄啊。根據這個目錄中所有的計量器具首次檢定就都不屬于強制檢定了,當然民用四表、玻璃體溫計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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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七條: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 意思就是屬于強檢的設備,用戶必須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被依法授權開展強制檢定的機構申請檢定,不能隨便找第三方。 如果你的設備是購買全新未使用過的,這個檢定包括首次檢定和后續檢定,后續檢定含強制周期檢定和修理后檢定; 如果你的設備是購買其他單位或個人二手的,這個檢定包括后續檢定,后續檢定含強制周期檢定和修理后檢定。 |
| 該討論可能有悖于大家的思維慣性,但請大家從法律依據及思維慣性的雙重角度進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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