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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9-29 09:06
正文摘要:本帖最后由 zx5098 于 2020-9-29 09:07 編輯 在網上看到一篇文章,覺得寫得有道理,在這里分享一下,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不同意見,歡迎來交流。 |
該文的這段話,個人覺得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0.5 ℃/2 ℃>1/3”就不知所云到底是在說什么。其次,《校準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是上級機構對被校對象進行校準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就是上級機構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是上級機構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或者說是“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后者應該是指上級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 《校準證書》中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小于被校對象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的三分之一,不是用來判斷校準結果可不可信,而是上級機構用于對檢定/校準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時,是否要考慮“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影響(見JJF1094-2002第5.3.1.4條和第5.3.1.6條)。而要求“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或‘校準和測量能力CMC’)”≤1/3被校對象的MPEV,則是“量傳比”的概念,即是否滿足對被校對象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見JJF1104-2003第6.8條)。 “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僅與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有關,還與被校對象自身的計量性能有關:
當被校對象自身的重復性性能很差時(“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1/3MPEV),其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將成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主要貢獻分量。這種情況下,即便是換了再高準確度等級的計量標準來對其進行校準,其“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不可能小于1/3MP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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