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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7-30 10:30
正文摘要:各位大師,早上好! 最近公司(德國獨資)內部組織內審,德國人提出要看第三方的資質: 那么問題來了: 跟公司簽訂合作合同的是“青島某檢測公司”,營業范圍也不包括校準等業務,當然也沒有cnas認證; 而出具的校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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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出現這樣的問題不應該啊,基本都不差錢當地省院市所做的。。 核查其實很簡單,可能過于專注比價吧。 |
| 公司如需內部組織內審培訓班,可聯系我工作QQ:532935201 |
| 平時可以多了解一下。 |
| 青島某檢測公司營業范圍不包括校準等業務,也沒有cnas認證,你們的檢測服務供應商是怎么評價的? |
XJDULL 發表于 2018-9-4 08:44 廣東地區第三方搞CNAS算國內最早,玩得早也手法多,就我在浙江,10年來也算接觸過什么世通、天溯、新廣行、賽寶、廣電、高品、高鐵、廣安所等外省機構,什么國防資質啦,什么出征快啦,什么價格優惠啦,好處到位啦,見怪不怪了,一茬接一茬,一波換一波,換湯不換藥,只有相對,沒有絕對。 |
woosize 發表于 2018-8-2 16:36 華測計量的總部在深圳,頂樓的人說的是公司總部在廣州,人員,標準器在廣州,至于什么機構,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 |
| 個人認為,有以下問題:1、校準、檢測實驗室沒有人員、設備隸屬于xx的說法,因為對于實驗室,人員必須是自己的,設備允許租賃,但使用權和管理權必須屬于實驗室自己;2、如果只是業務推廣,那不是授權,只是雙方的商務合作,不需要資質,通俗說法就是皮包公司,所以合格供應商評價很重要。至于你后續說的,異地實驗室,是必須通過實驗室認可;到現場校準是不需要的,這兩者有本質區別。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8-14 00:44 編輯 woosize 發表于 2018-8-13 19:52 分部寄到總部,校準機構成本、風險自擔,無可厚非,只要能滿足客戶要求,也未嘗不可。就地分包,出具的肯定是當地另一家校準機構的《校準證書》,估計分部沒那個膽量去造假模仿總部授權簽字人的簽字,轉開總部的《校準證書》,此舉也無利可圖,且一個電話打到總部驗證確認一下,謊言便不攻自破,造假人誠信缺失,必懲無疑。 |
路云 發表于 2018-8-14 14:49 但蘇州沒環規、鋼直尺認可,查標準器(資產號、溯源證書)、校準人、儀器流轉信息等等,多少可以篩選識別。當下第三方機構這么多,分部靠寄到總部或就地分包,服務時效、性能偏離、物流成本及風險等等絕對要考量,絕對有劍走偏鋒的。當然我不是說華測,只是有人起頭說到華測,作為例子躺槍。 |
woosize 發表于 2018-8-13 14:17 您所說的公斤組砝碼、鋼直尺(≤2m)、φ100mm以內的螺紋塞規、M(2~200)mm的螺紋環規等,這些項目在青島分部都是已經獲得了CNAS的能力認可的,青島分部出具帶CNAS標識的《校準證書》完全沒有問題。如果是未認可項目,寄回總部校準的可能性不大,首先,物流的成本客戶是不能承受與承擔的;其次是時間成本可能難以滿足客戶的要求;第三是要承擔物流過程中有可能導致儀器受損的風險。如果承檢機構愿意承擔這幾方面的風險,愿意通過快遞方式寄往總部來回折騰那又另當別論,不過這可以從證書中給出的校準地點和授權簽字人的信息可以查對。如果是分部采用就地分包的形式,那么就必須符合CNAS的相關規定:
就地分包至少這份《校準證書》是當地另一家獲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出具的。如果分包項目只是《校準證書》中的一部分(通常這種情況只會出現在檢測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中),那么分部也應該在出具的《校準證書》中清晰注明“該項目不在認可范圍內”(而且校準地點也不一定在本分部實驗室),而且還必須征得分包方的同意。總而言之,要弄清楚肯定能弄清,只是你愿不愿意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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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18-8-14 09:57 所以,出現樓主審核遇到的困惑。舉例如公斤組砝碼、幾米長鋼直尺、大尺寸環塞規等,甚至常規取回檢項目,分場地未認可,你說全部選擇快遞物流發到本部去檢,我不覺得靠譜,是否有當地內部處理的可能,當然合適是就地分包。第三方接收儀器起,后續流程客戶完全看不到,全是第三方內部流程,那么分場地檢,證書地址出本部是否可能,更甚一些不檢直接出的,模糊地帶還是有。“找死與否”,關鍵看是否有利可圖。 |
woosize 發表于 2018-8-12 22:01 截圖中列出的是深圳市華測計量有限公司蘇州分部的部分獲CNAS認可的校準項目,其中包括帶“*”的和不帶“*”的(如:高度卡尺)。帶“*”的項目表示可以提供下客戶現場的校準服務,不帶“*”的項目,表示由于所使用的計量標準裝置屬于大型或固定安裝的設備(如:檢高度卡尺的萬工顯、1級平板,檢熱電偶的恒溫設備等),而不能提供下現場校準(即只能在蘇州分部實驗室內部場所進行校準)。只要是CNAS官網能夠查得到的蘇州分部的獲認可校準項目,都可以出具帶CNAS標志章的《校準證書》。您所說的總部獲認可,蘇州分部未獲認可的校準項目(如:內徑千分尺、鋼直尺、帶表卡規、平板等),蘇州分部是不可能以CNAS的名義出具《校準證書》的,再說《校準證書》中也必須寫明校準地點。如果蘇州分部以CNAS的名義,出具未獲認可項目的校準證書,那他是超范圍經營,找死。 |
姚芳 發表于 2018-8-12 14:59 擴項并不是每年都能擴,只有待復評審時CNAS才能進行審核。在擴項沒有通過認可之前,你也只有在原有項目中,以CNAS的名義對外開展校準。 |
| 感覺市場越來越亂了,希望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發揮監督機構的職責。 |
路云 發表于 2018-8-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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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芳 發表于 2018-8-9 13:39 對,有要求后我們在持續更新中,每年都會有擴項 |
姚芳 發表于 2018-8-8 17:39 總部通過CNAS能力認可的校準能力總共598項,而你們青島分部只有其中的83項。 |
qzhangrw 發表于 2018-8-8 17:18 這個標準是舊版(2016版)的,新版(2018版)內容已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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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18-8-6 17:04 深圳市華測計量技術有限公司,地址C, |
nissi 發表于 2018-8-6 19:47 B和C盡管都是相同的地址,但B是專指檢測業務,不包括校準業務,而C則是專指校準業務,不包括檢測業務。而且B業務屬于“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該公司的CNAS注冊號為“CNAS L4157”,而C業務屬于“深圳市華測計量技術有限公司”,該公司的CNAS注冊號為“CNAS L5102”。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家機構,校準業務與前者沒有任何關系,他只是后者在青島的一個分支機構,其校準能力應該與總部相同,否則應該在官網上進行校準項目的限制性說明。他們出具的《校準證書》也應該是以總部的名義出具,只是校準地點對于未加“*”項,只能是在青島分部實驗室內,對于加“*”項可以是客戶使用現場,也可以是青島分部實驗室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
路云 發表于 2018-8-6 17:04 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地 址: A: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高昌路7號廠區2號樓 B: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高昌路7號廠區3號樓 深圳華測: C: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高昌路7號廠區3號樓/266101 固定,離開固定設施的現場 校準,簽發報告和/或證書,樣品接收,合同評審 CNAS信息上查到的地址似乎一致,估計兩家確實在技術上確有交集吧。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8-6 16:53 編輯 qzhangrw 發表于 2018-8-6 13:35 你可以看一看他們出具的《校準證書》上所蓋的CNAS認可標識是“校準認可標識”還是“檢測認可標識”,如果該機構確實是“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那么他應該是不具備作為第三方校準機構對外開展校準業務的,也不可能蓋出CNAS的校準認可標識,也不應該在證書中出現“校準項目獲CNAS認可”之類的聲明表述。他們的校準項目充其量也只能是對其實驗室內部獲認可的檢測項目所涉及的檢測設備的“內部校準”,“內部校準”CNAS只是確認,并非認可,檢測機構不得聲稱這些“內部校準”項目獲CNAS認可,更不得以CNAS的名義對外開展校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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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angrw 發表于 2018-8-6 13:15 “多場所實驗室”與“下現場校準”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表示校準機構在不同的地域有分支機構(分部),這些分部與總部的校準能力相同,也同樣具備在分部實驗室內校準(不帶“*”的項目)和下客戶現場校準(帶“*”的項目)的能力;而后者是指可以攜帶移動或便攜式計量標準下客戶現場進行校準(如:校準平板、天平、臺秤、三坐標測量機、萬工顯、材料試驗機、硬度計等大型或固定安裝的測量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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