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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5-24 11:04
正文摘要:一直以來,大家有個普遍的見解,那就是檢定用于強檢器具,校準用于非強檢器具, 這個認識正確嗎?有法律支持嗎?這個問題2016年7月,有企業專門向原質檢總局進行了詢問, 請看質檢總局的權威解答。(見附件)。針 ...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24 20:52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10-24 11:43 好像你就是搞專業的實干家似的,言下之意連規程的起草、審核人員都是不懂專業的理論家。 聽這些話就不像是干計量的人說出來的話。人不夠可以增加人員,標準、設備不夠可以增添。基層工作量大,這也可以成為證書內頁空白的理由?多敲幾個字連喝水撒尿的時間都沒啦?這也沒用那也沒用,那你連原始數據也別記錄好了,直接用“√”、“×”符號替代豈不更省事。真正企業內部的計量技術機構有那么大的器具量,完全可以以簡化的方式不出具證書,只張貼“合格證”或“禁用證”標識取代。 專業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又不是生產企業內部的計量技術機構,哪有八小時忙得不可開交的地步呀。真要有那么飽滿的工作量,那還不發死啦。使用卡尺的人做不做修正測量不是你計量檢定人員考慮的事兒,當被測對象處于合格邊緣,為降低誤判的風險,修正測量就是有意義。當放行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反過來查找原因追究責任時,它就是有意義。正常使用的卡尺,你覺得示值誤差時時刻刻都會變嗎?規程給出的檢定周期難道是沒有數據統計的依據,拍腦袋隨便說說而已嗎?真要有那么差的穩定性,早就該縮短周期、維修、直至報廢了。聽你這番言論,對基層的了解也并非吹噓的那么精通。 |
還是那句話,罵人對于技術討論毫無用處,罵人是社會流氓干的事,有害無益。85樓“計量法送審稿中找不到‘強制檢定’,不同樣說明取消了‘強制檢定’嗎”的說法是對“送審稿”的惡意歪曲,送審稿之所以不提“強制”,是因為“檢定”本身就是法律的“強制”行為,“檢定”就是指“強制的”,“檢定”與“非強制”是一對矛盾,因此“非強制檢定”一詞自身就是矛盾的和可笑的,只不過在只有“檢定”沒有“校準”的年代,提出“非強制檢定”也是不得不為之的辦法。送審稿只提“檢定”,回避“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目的是恢復“檢定”法制計量術語的本來面目,用“檢定”取代“強制檢定”,淘汰不科學的術語“非強制檢定”,用“校準”一詞取而代之。 按送審稿第十四條“其他計量標準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是針對本條第一句話“計量基準”而言的,包括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等,因此此處“檢定”仍然是當前“強制檢定”的概念。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如果是當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就不能以校準方式,只能以檢定方式溯源,而且應該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進行定點定周期的檢定,指定的檢定機構必須免費檢定。這就是事實。如果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 政府的這種監督管理行為并非85樓所罵的“學術流氓的攪屎棍”,也不是85樓這種罵街磚家“夜以繼日的挑屎能推翻得了的”。85樓這種“學術流氓”現在是不是連人話都不會說啦?那你就如同你罵的那樣,“開始鸚鵡學舌學人話啦?繼續給大家現眼吧。” |
本帖最后由 xingxingdong 于 2018-5-27 15:16 編輯 檢定不一定是強制檢定,還有非強制檢定的,校準也不是一定是非強檢的吧,比如我某個強制檢定測量設備,我有了檢定證書,但是我可能也需要校準證書,也可以要求出校準證書吧,主要是看需求,靈活性更大,不知道說的對不對。 |
劉耀煌 發表于 2018-12-16 22:49 檢定與校準的檢測操作過程,對于主要計量技術參量來說,沒有什么區別。但凡計量標準,都是用于量傳的。企業單位的計量標準與事業單位的計量標準,在量傳的功能、要求方面有什么區別嗎?分別以不同的方式溯源,欲達何目的?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5 23:30 編輯 按送審稿第十四條“其他計量標準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是針對本條第一句話“計量基準”而言的,包括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等,因此此處“檢定”仍然是當前“強制檢定”的概念。 只包括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這兩類計量標準器具嗎?那除“計量基準”和這兩類計量標準器具之外的計量標準器具又算哪一類計量標準器具呀?含糊其辭用一個“等”字當遮羞布避而不談,一個十足的“混九規”。有能耐說出來,這個“等”字指的是什么計量標準器具?屬不屬于當下的“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 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如果是當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就不能以校準方式,只能以檢定方式溯源,而且應該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進行定點定周期的檢定,指定的檢定機構必須免費檢定。這就是事實。如果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 我83樓寫得清清楚楚:某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為3等量塊計量標準,那5等量塊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嗎?某單位建立了E1等級標準砝碼,所使用的M2等級標準砝碼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嗎?這位“學術流氓”裝瞎賣傻視而不見。5等量塊不能用于檢卡尺嗎?M2等級砝碼不能用于檢衡器嗎?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恐怕也只有87樓這位土豪級的“混九規”家才這么奢侈。送審稿第十四條說了“用于測量活動的計量標準,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嗎? |
強檢器具在兩次周期檢定期內的校準不能稱其為“周期檢定”,只能稱之為“期間核查”。強檢器具必須執行定點定期的“強制性周期檢定”,除非沒有相應的檢定規程。 |
xinz117 發表于 2018-11-1 08:35 那是等級要求不嚴格吧,改為校準好些,到時檢定不合格就麻煩了。 校準自己確認就好了。我們之前有些器具檢定不合格,但是那些都不是我們需要用到的參數最后叫計量局直接改為校準,我們自己根據公司的產品要求判定。 就拿萬用表說吧,我們全公司只用直流,如果送去檢定,交流不合格,他們會出不合格的,而我們根本用不到,這時候審核就麻煩了。 所以后面我們都改為校準除了強檢。 |
xinz117 發表于 2018-10-30 12:49 這件事情您可以直接向承檢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咨詢,問他們對于不符合原準確度等級的計量器具,是擅自作降級處理出具《檢定證書》,還是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或《校準證書》,看他們如何回答。規范的做法是將不合格的檢定結果通知客戶,如果客戶認為不影響使用,則可出具《校準證書》,讓客戶自己做計量確認。如果客戶認為不能滿足使用要求,則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 光照計的《使用說明書》中未注明準確度等級,但應該有計量技術指標的技術要求(如:最大允許誤差等)。如果什么都沒有,說明你們購置該測量設備是盲目性的,到底使用場合是需要一級的還是二級的都不清楚。如果二級能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如果該照度計原為一級,則應按程序文件的規定,啟動降級審批流程,在測量設備上做好降級后的準確度等級標識。下次送檢時就按該準確度等級送檢,承檢機構也按該準確度等級進行符合性判定,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否則就以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 |
體制內的還是頑固的堅持著量值傳遞方式,即檢定,國際通行的是量值溯源-校準方式。要完全國際接軌,只有等下一代了。 |
有國家檢定規程的應該出具檢定證書,沒有檢定規程的可以出具校準或測試報告 |
沒完沒了的扯皮,按照檢定規程就好啦!規程說的很清楚,不理解中國字的意思,規程也說了,解釋權歸誰,在這沒完沒了 |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4-8 07:14 可以降級那么和檢定規程的要求就自相矛盾了,校準就沒有那么多規矩了 |
958730732 發表于 2019-4-5 14:03 你說的完全正確。任何檢定規程所說的“降級”都是針對“可降級使用”的,是否可以降級使用的決定權在用戶,而不在承檢機構,承檢機構無此特權。沒有任何承檢機構在未征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做降級的處理。現實當中,承檢機構若未征得客戶同意,都是出具《校準證書》,不可能自作主張,擅自降級出具《檢定證書》。 |
958730732 發表于 2019-4-6 10:03 兄弟,翻翻之前的帖子吧,我曬出來過,某些檢定規程中明確規定,允許有降級的。 說實話,這種規程早就可以改為校準了,等級都不需要,還要什么檢定規程。 |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10-25 16:49 檢定規程,哪一條規定了可以降級出檢定。檢定的第一項就是銘牌的完整與清晰。那么降級的話,銘牌改不改。改了是不是就是一臺新設備,不改那就是不符合銘牌上的要求。你怎么出檢定????? |
法規不適應歸法規不適應,該修訂歸該修訂,這與必須執行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無關。是不是不適應就不要執行啦?是不是全國的計量人都死抱傳統的純計量器具管理就是計量管理全部工作的理念不放啊?一部不知啥時候才能正式出爐的送審稿,居然被163樓的“學術流氓”搬出來當“令箭”,正經歪念曲解歪注嘮叨個沒完。除了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編造謠言、挑撥離間地施展惡劣學風,還能扯出啥技術啊。lulaibin量友挨罵了嗎?我哪句話試圖阻擋我國計量法的換版,阻擋我國計量管理改革大方向啦?163樓的“混九規”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學術流氓”。不要說極少數,連極個別都夠不上,可謂是空前絕后,絕無僅有。勸此人端正學風的人(包括本人和論壇最高管理者)還會少嗎,幾十年過去了,啥時候有濟于事啦?“軍人”怎么啦?除了你欣賞他為你的惡劣學風大加點贊推波助瀾外,點名讓他參與技術討論他參與了嗎?他挨罵了嗎?你是不是又想在我與“軍人”之間大做文章挑撥離間呀?真不知論壇的“藍天白云”何時能夠回歸!告訴你,你這位“學術流氓”滾出論壇之日,也就是論壇“藍天白云”之時。 |
一個簡單的技術或管理問題,居然能扯到“主席令。。。。。。,圓桌會議。。。。。。改變世界”什么的,實在扯得太遙遠了! 一切應當以現行法律為準,不可以說:現行法律有缺陷,需要修改,就認為其是錯誤的,就可以不執行。 更何況,現行《計量法》是近期剛剛修改過,并經全國人大同意的,也是習主席簽發的,大家當然必須遵守!而不宜喋喋不休的指責其存在什么缺陷之類的,這樣不利于國家計量事業的發展。 |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9-1-28 17:51 編輯 lulaibin量友連續幾個樓層發帖,說到了點子上,反映了當前我國計量管理實實在在的現狀。 習主席主政以來就已經多次以主席令的形式批準對計量法的修改,在所有的法律的修訂修改中頻繁程度實屬罕見。 原國家質檢總局總工程師劉兆彬在去年大計量戰略高端圓桌會上發言指出:“計量不僅是科學的基礎,社會進步的基石,是保證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和公平貿易的基礎,也成為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計量發展史上正面臨一個大變化、大綜合、大創新的時代,我稱之為大計量時代。大計量的基礎背景是新技術革命和經濟社會全球化所帶來的時間、空間和知識革命”,而我國現行計量法充其量只是一個純“器具法”。所以lulaibin 在162樓說“計量法太不適應現在了”,這的確是個客觀存在的最大問題。劉總提出“要從計量認知世界,計量改變世界,計量發展世界的高度,確定計量的主體地位”的觀念,建議“在本屆人大任期內盡快修改《計量法》,要在新計量法中體現時代發展、計量創新、體制改革、計量技術創新等新內容。”我認為建議是正確的,緊迫的。 但縱觀論壇中極少數只會罵人不學無術的罵街者,卻死抱傳統的純計量器具管理就是計量管理全部工作的理念不放,對不同觀點動贏打棍子、戴帽子,甚至不惜大興個人攻擊和謾罵之風,試圖阻擋我國計量法的換版,阻擋我國計量管理改革大方向,竟然還不知廉恥地發出“希望在技術論壇上以少罵人,不罵人為佳,是不是只要不罵人,大家都蠻不講理,不舉證,不演示,死不認錯地施展惡劣學風,整個論壇成了惡劣學風的演技場更佳呀?”之問,看來此人是發誓并真的要繼續罵下去了,2019年將又是此人年頭罵到年尾的一年,即便有“軍人”的勸阻,也無濟于事。量友們的耳目將繼續承受一年臭氣熏天的污言穢語污染,真不知論壇的“藍天白云”何時能夠回歸! |
等我有時間了再舉例,你們也可以續寫。關鍵問題是計量法太不適應現在了。所以你們不要吵。 |
舉幾個混亂的例子:1、你們上面討論的事,我研究生學歷,看不明白質監總局的回復想説什么?好象是説老計量法律是怎么説的就只有照法律辦吧;如果是沒上過大學的賣菜的農民你跟他説稱要強檢,他不罵死你才怪,你質監局出執法吧? 第2例:都按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建立的標準,在全國不通行,有企業在全國各省都有分企業,要經各方的計量方丈分別建標、備案同意才能到屬地的企業去檢定,我有幾百家分公司,那不是備案累死,這與李總理放管服沖突的太大了,李總理知道了不撤了市場總局長的職?你們誰誰認識李總理,跟他說一聲,立馬解決。 |
不要吵了,不是你們不專業。85年的計量法用到現在,各省市縣早已用不下去了出了無數調整辦法,李總理和習總無法關注計量如此小細節,拉著市場監管局局長的手説:放管服,嚴重影響當前運行,國家計量部門就不知道現在計量混亂到了什么程度,猶豫啊猶豫啊:改不改計量法。 |
85年的計量法用到現在,各省市縣早已用不下去了出了無數調整辦法,李總理和習總無法關注計量如此小細節,拉著市場監管局局長的手説:放管服,嚴重影響當前運行,國家計量部門就不知道現在計量混亂到了什么程度,猶豫啊猶豫啊:改不改計量法。 |
軍人 發表于 2019-1-17 21:43 啥叫“沒有本質的差別”呀?逮誰罵誰那叫神經病,東扯西繞、答非所問、不舉證、不演示、正經歪念、曲解標準及法規,毫無學術道德底線無休止的施展惡劣學風,挑釁辯論對手的學術尊嚴,那可就是存心惡意的。難道這就是創辦計量論壇的宗旨和初心嗎?這樣的行為不該稱其為“學術流氓”嗎?是該弘揚啊,還是該號召大家仿效,以彰顯規某人的所謂“公平、公正、平等”啊?試問你起碼的是非觀還有沒有? 真正深入的技術討論熱門主題,也沒見你搬出什么更全面、更不教條的證據出來參與討論,也沒見你從技術層面闡述什么更具有說服力、更具有技術含量的高見,反倒是時不時地跳出來為助長惡劣學風推波助瀾。“1033驗證公式(三家不確定度不相同時)”主題討論93樓我點名讓你出來為其舉證,你躲哪兒去啦?是玩“躲貓貓”啊,還是玩“失聯”啊?十幾年來,你所認為的“正人君子”規某人說了那么多所謂的“規氏文明用語”,怎么沒見你蹦出來譴責兩句予以重拳出擊呀?希望在技術論壇上以少罵人,不罵人為佳,是不是只要不罵人,大家都蠻不講理,不舉證,不演示,死不認錯地施展惡劣學風,整個論壇成了惡劣學風的演技場更佳呀?到那時,是不是就是你所希望看到的所謂“藍天白云”啊? 你要么站在規某人的立場參與辯論,要么親自與規某人正面交鋒辯論,將你的學風展示給大家,相信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以端正的學風參與技術交流,定會受到大家的肯定與點贊。相反如果欲將兩腿往規某人的褲襠里升,穿其鞋步其后塵,挨罵是遲早的事情。奉勸你好自為之。 |
行了。人人都知道在文明法制的社會,人人都有公民權,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皆有尊嚴,發誓“將罵某某進行到底”的表述與“將罵街進行到底”,除了找個罵人的理由發泄罵人的欲望以外,沒有本質差別。在“GFJL”論壇上發誓罵人一生并付諸實際行動,的的確確是極其反常的行為,與創辦計量論壇的宗旨和初心格格不入。其實,大家都知道,罵人越兇惡,就代表罵人的人道德品質越差,越氣急敗壞。我們還是希望有罵人喜好的人在技術論壇上以少罵人,不罵人為佳,同時也建議論壇的管理團隊以重拳治理論壇上侮辱人格,隨意罵人的歪風邪氣,還計量論壇一片清凈的藍天白云。 |
大家看見了沒有,我在154樓結尾提出的幾個問題,155樓的“學術流氓”“混九規”,這位躺進棺材都要伸手的“擰種”理屈詞窮無言以對,最好識相一點,收拾好自己的“攪屎棍”滾得越遠越好。 關于“檢定”與“校準”的關系,新計量法對現行計量法的“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如何處理,為什么新計量法送審稿取消“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這兩個術語,改用術語“檢定”和“校準”,為什么新計量法送審稿改用“應當執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這樣的語言,不再強調計量檢定必須執行檢定規程 不再強調計量檢定必須執行檢定規程,那還要發布檢定規程干什么?全部改成校準規范不就完了嘛。木魚的腦袋連如此簡單的道理都拎不清。“檢定必須執行檢定規程”的強制性規定是不可能改變的,“擰種”就死了這份心吧。 沒有人發過誓“要將罵街進行到底”,“將罵‘學術流氓’進行到底”的表述倒是有的。不要篡改原話造謠誣陷挑撥離間,蓄意將火往其他無辜量友身上燒。只要“學術流氓”誓將惡劣學風進行到底,罵“學術流氓”就必須堅持下去,直至將“學術流氓”逐出論壇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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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名世界的153和154樓罵街磚家師徒可謂是一唱一和,自己不學無術,專攻罵人技術,除了罵街也就只能胡攪蠻纏了。 關于“檢定”與“校準”的關系,新計量法對現行計量法的“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如何處理,為什么新計量法送審稿取消“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這兩個術語,改用術語“檢定”和“校準”,為什么新計量法送審稿改用“應當執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這樣的語言,不再強調計量檢定必須執行檢定規程,就留給罵街磚家師徒慢慢去思考吧,或者就讓正式頒布后的新計量法事實和時間證明吧。 在此申明,我的觀點在本主題帖前面樓層已經表達非常充分了,無論罵街師徒接下來如何叫罵,如何胡攪蠻纏,本人在此主題帖不再重復發帖,他們自己在公眾媒體上公開發誓“誓死將罵街進行到底”,并公開聲稱,他們如果不罵街會非常難受。本主題帖后面的時間和空間,就留給罵街師徒倆,讓他們盡情過足罵街的毒癮吧。 |
“學術流氓”“混九規”的確就是欠罵。計量法送審稿根本就是取消了“強制檢定”,只要是“檢定”,就包括了“強檢”與“非強檢”。計量法送審稿第十四條寫得清清楚楚:其他計量標準(注:除計量基準和國家計量標準外的所有計量標準,包括強檢的計量標準和非強檢的計量標準),在不具備檢定條件的情況下,可采用計量校準或計量比對的方式溯源。第五十條第(三)款對計量標準的違法行為只規定了:有關計量標準未進行量值溯源的,并沒有限定必須檢定。第六十五條(涉及計量技術人員的處罰)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進行檢定的。 再來看看JJF1033實施指南是怎么說的吧:
啥時候說了可以依據校準規范進行計量檢定啊?測長儀作為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哪家機構可以依據JJF1189-2008《測長儀校準規范》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該校準規范給出了測長儀的技術指標(合格判據)嗎?哪家機構可以依據該校準規范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此“學術流氓”就是嘴賤,不招罵渾身都不自在。 |
七十三的“攪屎棍子”是不是“天天都滿嘴大糞和屎”,大家肯定沒人會屑于關注。但對于“學術流氓”在本主題內大放厥詞的,“依據國家校準規范執行計量檢定”;“沒有檢定規程時,應該依據相關的計量技術規范(國家校準規范)執行(強制)檢定”等種種規氏歪理邪說,大家應該引起高度警覺了,以免被蓄意忽悠公眾的“攪屎棍子”誤導到!這是其多次在公眾場合煽動他人胡作非為。 本論壇從事量值傳遞/溯源的量友為數眾多,有沒有一個在日常工作中是“依據國家校準規范執行計量檢定”的?如果有的話,包括“學術流氓”本人,請曬出你“依據國家校準規范”出具的檢定證書來,如果你不能舉證,就閉上你那張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橫豎嘴!橫豎嘴里“滿嘴大糞和屎”無關緊要,玷污了本論壇的潔凈,罪大當誅! |
計量法送審稿啥時候規定了檢定可以依據校準規范呀?什么叫“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呀? 答:回答你的這個問題很簡單。你認為必須依法強制檢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沒有國家檢定規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依據校準規范,就可以違法不執行檢定嗎?就真的不能依據國家校準規范執行計量檢定嗎?國家校準規范難道不是“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嗎?新計量法送審稿第二十五條所指的“應當執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正是為了糾正現行計量法這方面的不足,對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依據國家檢定規程執行“檢定”,沒有檢定規程時,應該依據“相關”的計量技術規范(國家校準規范)執行(強制)“檢定”。請問你除了只會罵人,你拎清楚了嗎? |
你認為JJF1033的精神連磚都不是,只不過是你滿嘴的大糞和屎,但JJF1033同樣與新計量法送審稿提出的檢定、校準、比對三個量值溯源方法并無矛盾。國家計量技術規范中有國家檢定規程的不可能還有國家校準規范,同樣有國家校準規范的,也不可能再有國家檢定規程。因此,不管檢定也好,校準也好,有檢定規程的肯定要執行國家檢定規程,沒有國家檢定規程的就應該執行國家校準規范,這就叫“相關”。“相關”兩字在這里是啥意思,看來對于天天都滿嘴大糞和屎的人,的的確確拎都拎不清楚。在這些只會罵人者的眼中,難道說“必須強制檢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沒有國家檢定規程就不能執行校準規范,其它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校準,沒有國家校準規范就不能執行檢定規程? |
你認為JJF1033的精神連磚都不是,只不過是你滿嘴的大糞和屎,但JJF1033同樣與新計量法送審稿提出的檢定、校準、比對三個量值溯源方法并無矛盾。國家計量技術規范中有國家檢定規程的不可能還有國家校準規范,同樣有國家校準規范的,也不可能再有國家檢定規程。因此,不管檢定也好,校準也好,有檢定規程的肯定要執行國家檢定規程,沒有國家檢定規程的就應該執行國家校準規范,這就叫“相關”。“相關”兩字在這里是啥意思,看來對于天天都滿嘴大糞和屎的人,的的確確拎都拎不清楚。在這些只會罵人者的眼中,難道說“必須強制檢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沒有國家檢定規程就不能執行校準規范,其它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校準,沒有國家校準規范就不能執行檢定規程?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5 22:48 編輯 關于“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我早就在27樓進行了表述,148樓的“混九規”除了攪屎還是攪屎。我說過“非強制檢定”免費嗎?計量法送審稿哪條哪款說了所以的“檢定”都是免費的呀?即便是新計量法實施,我需要以“檢定”方式溯源,你“攪屎棍”“混九規”能擋得住嗎? 什么“拋磚引玉”呀,純粹就是“大糞澆屎”。計量法送審稿第十四條寫得清清楚楚“其他計量標準不具備檢定條件的可采用計量校準或計量比對等方式溯源”,其中就包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即便是現在,測長機(儀)作為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哪家企業被政府檢查判定為違法啦?看看JJF1033是怎么說的吧:
啥時候說了不準以“校準”方式溯源啊?這與計量法送審稿第十四條的規定有矛盾嗎?不懂偏要裝懂。 新計量法送審稿果斷修訂,不再強調檢定必須依據檢定規程,也不再強調校準必須依據校準規范,于是第二十五條采用了模糊方法,規定量值傳遞和溯源活動“應當執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 又如某檢定機構的“交直流電表校驗儀”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但偏偏沒有國家檢定規程,上級檢定機構完全可以按將來的新計量法,依據JJF1284-2011《交直流電表校驗儀》國家校準規范執行檢定,簽發檢定證書。 上圖第2)、3)款以及計量法送審稿啥時候規定了檢定可以依據校準規范呀?什么叫“相關記錄技術規范”呀?“相關”兩字在這里是啥意思此人拎都拎不清楚,按照此人的邏輯,這兩個字在此處就是“畫蛇添足”多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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