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 2015-6-22 08:37
正文摘要:鄙人做力學計量7年,在數字指示秤的計量問題上,一直有好一些問題困擾,目前現行的規程都是1997年版的,使用了近20年,如此簡單但又應用如此普遍的一種計量器具,跟我們的生活那么貼近, ... |
流連 發表于 2015-6-29 09:44 閣下,制定交規不需要和違章超載超速溝通,但如果這個交規制定得不合理,不實際,不夠人性,不夠科學。例如,在車流量很少,路況很好的環城高速,你制定個交規限速40km/h,(當然,目前大多數城市的環城高速,車都不少),又例如:在某個高新開發區,基本沒有什么車,也沒有什么行人,且雙向都是4車道,紅綠燈搞個雙向等待90秒,或者人流量大的方向,通過時間30秒,車流量少的,反而通行時間90s,那我覺得這個交規的制定,也就有失水準了。所以我覺得不管是標準的制定,還是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制定,都應該是在預留一定技術提升空間的基礎上,要具有一定的適應性,可行性。 謝謝。 |
|
目前用來生產“秤”的應變片式傳感器的分度數都不超過3000,也就是C3傳感器,一般情況下,天平使用、檢定都對環境有要求的,而秤要在普通環境、甚至室外使用,分度數過大不能保證準確度。所以檢定規程和國家生產標準都統一規定 e=d。大于3000分度基本都屬于非法的,這是產品質量管理問題,并不是標準、規程的矛盾。普通老百姓是不懂的,作為計量人員應該按照規程去做。 關于零點誤差和置零準確度,要分開理解,誤差要求也不一樣,稱量測試和除皮裝置的準確度你是否能分清?兩個概念,要分別檢定的。 |
hblgs2004 發表于 2016-1-25 16:45 呵呵 ,當權者是不用搞計量的,也不會去現場檢儀器,只是做再辦公室里看看文件,出出通知。 |
| 衡器要想做到規范,必須從源頭抓起,規范生產廠家是首要的,現在假冒的貼牌的太多了,隨意改分度值,實際和銘牌完全對不上,行政要加大力度,技術才有出路。 |
| 我想排除其他因素,不管是叫天平還是秤,看分度數能否超過1萬,主要根據傳感器判定。即使是托利多這樣的廠家,也未必愿把這樣高精度的傳感器用在普通的三級秤上面吧。所以特別是對汽車衡而言,只要是用C3級傳感器,把儀表分度數調成1萬甚至更高,即使是托利多衡器也難保證全天候不出問題。 |
海狼 發表于 2015-12-17 15:04 那為什么廠家不敢在設備銘牌上寫明呢(量程、e是必須寫的)?即使是梅特勒-托利多這樣的廠家,也只敢最大n=3000,而在交流中他們直言做到10000是沒有問題的。 |
wuhuaguo54321 發表于 2015-12-17 14:10 秤的最高等級是III級 最大檢定分度數是一萬,當然,這些指標都必須滿足衡器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而不是任意修改分度值人為造成過大檢定分度數的那種秤。 |
海狼 發表于 2015-12-17 10:56 也就是說 在日常檢定中n=10000 是被允許的? |
wuhuaguo54321 發表于 2015-12-17 10:14 秤的最大檢定分度數是1萬,超過一萬就是II級非自動衡器了。屬于國內劃分的天平。 |
海狼 發表于 2015-12-16 17:27 謝謝 狼版 因為有前提條件“振動、氣流等因素”才設定n=3000,那安裝在室內、無振動源的條件下,n是否可以最大10000呢?! 求指教 謝謝先 |
wuhuaguo54321 發表于 2015-12-16 13:44 JJG555-1996 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 |
QQ圖片20151.png (35.99 KB, 下載次數: 808)
wuhuaguo54321 發表于 2015-12-16 13:44 GB/T23111非自動衡器 |
QQ圖片20151216172315.png (60.83 KB, 下載次數: 873)
fxjliuzi 發表于 2015-7-21 15:41 提兩個問題,求解答 一、III級天平和III級秤 在最小稱量上是有區分的 天平 d≤e≤10d,III級天平最小稱量在規程中為20d(表1下面注中規定) 秤 e=d ,III級秤最小稱量在規程中為20e 請問這樣理解對不? 二、請問秤分度數一般為3000是誰規定的或者參考什么文件得來的?(規程中n最大為10000) 謝謝 |
青燈茗飲 發表于 2015-7-17 17:16 不能。 國外沒有天平和衡器的區分,只有非自動衡器的概念,即NAWI,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 秤和天平只是在中國的通俗話稱呼。 一般劃分:秤為3級和4級非自動衡器,天平為1級和2級非自動衡器。 |
| 請問電子秤跟電子天平在量程上能不能區分,是不是超過多大量程就只能是秤而不能叫天平 |
| 看看 |
| 應該跟國標一塊修 |
| 看完大家的討論,我發現官僚主義害死人啊 |
| 與電子秤的檢定規程類似,JJG52-2013一般彈簧壓力表的檢定規程中,已經由原來的加壓至被檢表的刻度線(整數位)后從標準表讀取數字,改變為直接加壓至標準表的整數位后從被檢表進行估讀。電子秤檢定也可以是直接施加標準重量的砝碼然后從被檢衡器上讀取數值判定誤差,而不必又施加小砝碼尋找閃變點,不知是否可以借鑒。 |
|
對“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的一點建議: 1、建議提倡利用擴展顯示功能進行檢定,不提倡采用閃變點法進行檢定,因為不用閃變點法可以大大提升檢定效率。同時提倡利用擴展顯示功能對稱重儀表生產廠家具有指導意義,提升秤的功能水平。 同時,所謂閃變點法檢定看似高大上,在實際應用中(仲裁檢定外)尤其是現場檢定中幾乎沒有使用,無論是專業計量部門還是用戶自身,使之成為了一紙空文,應該逐步淘汰所謂閃變點法。而使用閃變點法也只不過僅僅將檢定的誤差要求減少0.5e而已,這0.5e誤差完全可以在規程中檢定誤差的規定中直接減去。 因此新規程中相應章節似可以這樣描述: .5、化整誤差的消除 5.1利用被測秤的擴展指示裝置(細分示值不大于0.2e)來確定誤差,其方法如下:……。 5.2對于不具備擴展指示裝置的秤,應利用閃變點法確定其化整前的示值,其方法如下…. 2、偏載檢定中規定:1、對每個支撐點施加的載荷應相當于最大秤量的1 / ( N - 1 )…. 2、在承載器的支承點數 N ≤ 4 的秤上,施加的載荷相當于最大秤量的1 / 3… 建議上述規定直接簡化為:對每個支撐點施加的載荷應相當于最大秤量的1 / N,使之更加直觀簡潔,便于操作,公式更具有數學的美感。應該說1 / ( N - 1 )同1 / N之區別僅僅在最大稱量附近有意義,1 / ( N - 1 )考慮的是在最大稱量附近同時存在偏載的特殊情況,這種情況僅是理論上存在的,作為規程沒有必要面面俱到,把所有理論上存在的因素全部考慮進去。如果說為了減少質疑,可以規定在最大稱量附近稱量時必須將載荷擺放居于中心稱量位置即可。 |
| 關于e和d的問題,其實主要是稱重傳感器現在的技術已經非常成熟了。在常溫下,e不等于d,客戶使用這種秤一點問題都沒有,而且精準度可以和天平相媲美。但是如果在環境比較惡劣的情況下,e不等于d的毛病就會顯現出來。其實好的傳感器和差的傳感器,也就差在環境溫度試驗上。常溫現在幾乎是看不出來的。同理,秤也是一樣。主要還是客戶覺得比較實用,性價比高。然后衡器廠商也在打擦邊球,不要說小廠的e和d不一樣,大的衡器廠也有這個現象。國內應該所有的衡器廠都打過這個擦邊球的。例子最好的就是高精度計數秤。e和d幾乎都不一致。順便說下廠家不一定要按照國標生產衡器的,衡器的國標都是推薦標準,不強制。個人覺得對于貿易結算用的秤,國家可以強制規定e和d必須一致,對于其他用途的,就不要限制了。以后我們大家都開校準就是了。 |
海狼 發表于 2015-6-30 12:19 實際批量生產過程中C3級稱重傳感器都難以保證,歷年的稱重傳感器監督抽查表明,即便是小稱量、應用于電子計價秤的稱重傳感器,其合格率也僅在60%左右;考慮到大量程稱重傳感器的生產狀況,可能合格率60%都達不到。 稱重傳感器的分度值和分度數,實質上可以對應出非自動衡器的分度值和分度數,依據兼容性核查。 但是實際分度值,類似于稱重指示器的分辨力,又具有不同的意義。 所以: 檢定分度值e 實際分度值d 具有不同的意義。 兩者不相等,未嘗不可。 |
在OIML R76和JJG555-1996中對記錄都明確了格式和要求,在記錄中很多都細分示值的輸入,這表明實質上可以允許e不等于d,否則此表部分無任何意義。
|
|
產品標準話題 對數字指示秤無外乎以下的類別:電子計價秤、電子臺秤、電子吊秤、電子汽車衡、電子地上衡等類別,從產品的稱量范疇和類別區分,一般: 電子計價秤:不大于30kg; 電子臺秤:大于30kg,不大于1000kg 兩者的國家標準為:gb/T7722-2005電子臺案秤 電子地上衡和電子汽車衡一般歸類在固定式電子衡器范疇,GB/T7723-2008 電子吊秤屬于特定的結構類別,GB/T11883-2002電子吊秤 在之前型式評價拆分為4類時,也是基本采用此類的區分; 至于GB/T23111-2008非自動衡器的國家標準,很少有企業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確采用 大都是7722、7723、11883之類的國家標準,或根據此類標準起草的企業標準。 所以探討GB/T23111-2008意義不大;而且在GB/T23111-2008前沿中明確,“本標準等同采用 OIML R76-2006e”,且在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受政府機構計量管理的非自動衡器的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旨在對非自動衡器提出標準化的要求和測試程序,以便統一和可追溯的方法來評定其計量特性和技術性能。 考慮到已經存在 GB/T7722-2005電子臺案秤,適用于電子計價秤、電子臺秤 GB/T7723-2008固定式電子衡器,適用于電子地上衡、電子汽車衡 GB/T11883-2002電子吊秤 (均有效) 故GB/T23111-2008非自動衡器,僅具有推薦性參考意義。因為在2006年,OIMLR76已經推出2006的版本,但是GB/T7722、GB/T11883并沒有因時進行修訂,理論上其仍然具有參考意義。這也說明了我國在技術規范,尤其是衡器領域的滯后特性。 而在對OIML R76-2006E進行分析時,我們也可以看出,06版在衡器對稱重傳感器、稱重顯示器的兼容性核查,稱重傳感器的選擇等方面做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和要求,而其基本理念與R76-1996E并無太大的差別。 因此,如果細究e、d的問題和困惑,必須在OIML R76的基礎上對此進行深入、細致分析研究;并結合我國的現狀進行分析,才能在真正意義上搞清楚e、d意義和存在價值。 |
|
就本話題,e與d的探討,我提出一種假設 即,假設允許e不等于d,且滿足d < e ≤ 10 d(符合OIML R76中3級、4級,應用非直接對公眾出售的衡器的要求) 允許誤差以:準確度等級、最大秤量、檢定分度值進行誤差分布區間進行判定, 這種情況下有什么危害或不足? |
|
作為技術人員,我更加欣賞同行對技術的探究,不管是樓主,還是更為提出問題和困惑的同行,這表明我們對規程和型式評價的依據有一定的理解和自己的看法。 檢定分度值額e、實際分度值d。具有什么樣的概念,具體有什么規定,我想更應該從根源(OIML R76)進行概念性闡述進行說明和解釋,以確定我們國家目前的技術法規(檢定規程、國家標準、型式評價的大綱)、目前市場中存在的狀況,有合理或不合理之處,這也是在深入探討e、d問題的根本。 |
小黑屋|Archiver|計量論壇
( 閩ICP備06005787號-1—304所 )
電話: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
閩公網安備 35020602000072號
GMT+8, 2025-12-3 23:39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