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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評價工作的程序 為了確保評價工作的質量和有效性,《規定》對評價工作的程序作了明確的要求。評價程序主要分為企業自我評價、明示和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查、備案、發證和公布;發證后監督與復查等幾個主要程序(見圖1)。 一、自我評價、明示和申請 1.自我評價。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企業應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的要求進行自我評價,評價的具體方法將在第四章中作詳細介紹。 2.經自我評價企業的計量保證能力達到《規范》要求的,企業可以以“自我評價聲明”的方式予以明示。 3.明示的企業應同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計量保證能力的第三方評價。提出申請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自我評價備案登記表》; (2)《定量包裝商品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表》; (3)企業計量管理文件; (4)企業計量器具配備情況表; (5)企業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表; (6)企業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的產品標準; (7)企業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標識和使用說明書。 圖1 評價工作流程圖(見附件) 二、核查、備案和發證 1.受理企業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確定是否需要實施核查; 2.對需要實施核查的組織對企業的現場審核評價,具體實施方法將在第四章中詳細介紹; 3.對核查符合《規范》要求的企業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允許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C”,同時向社會公布,并向國家級備案。 三、發證后監督與復查 1.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情況,國家局責令頒發證書和合格標志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糾正; 2.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已獲得證書的企業,責令企業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則注銷證書,并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3.證書到三年有效期的,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提出復查,復查合格的換發新證書,繼續使用合格標志,否則注銷證書,停止使用合格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4-6 13:47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