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對原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CNAB)和原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L)認可結果的繼承性和認可體系運行的連續性,維護國家認可機構的權威性和認可相關方的權益,特制定以下認可過渡轉換政策:
一、CNAS認可規范文件的實施
1、CNAS認可規范文件的發布
CNAS認可規范文件經CNAS全體委員會議審定通過,于2006年6月1日發布。
2、 CNAS認可規范文件的實施與過渡
CNAS 認可規范文件的實施準備期為一個月(6月1日至 6月30日),在認可規范文件實施準備期內,原CNAB與CNAL文件仍然有效,CNAS及其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在此期間應做好實施CNAS認可規范文件關準備工作。同時,根據文件的內容和實施條件,CNAS給予部分文件一定的轉換過渡期,在轉換過渡期內, 原CNAB 和CNAL 的部分文件與CNAS 文件同時有效,在轉換過渡期結束后,原CNAB 和CNAL 的文件失效,全部適用CNAS 文件。具體規定如下:
1) CNAS認可規范文件(CNAS-R01、CNAS-RC03、CNAS-CC12除外)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實施準備期為一個月。自文件實施之日起,CNAS的一切有關活動(包括各類認可申請及受理、認可評審、評定等)均按CNAS認可規范文件執行。
2) 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自文件實施之日起,CNAS開始按照該文件啟用新的CNAS徽標及認可標識等。原則上對于獲得新的CNAS認可證書并有權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國際互認聯合標識的機構,此文件即開始適用。考慮到此文件的實施與換發新認可證書之間存在關聯性,因此對于此文件的實施將給予一定的轉換過渡期,相關的轉換過渡要求見本文件第二、三部分。
3) CNAS-RC03《認證機構信息通報規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自文件實施之日起,CNAS認可的認證機構均應按照該文件要求向CNAS通報有關信息。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為該文件的轉換過渡期。在文件轉換過渡期內,原CNAB-AR03文件內容仍然有效,CNAS及其認可的認證機構應在此期間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4) 依據國際認可論壇(IAF)的相關要求,CNAS-CC12《<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通用要求>應用指南》自2006年12月15日起實施,自文件實施之日起,CNAS將依據該文件實施認可。2006年7月1日至12月14日為該文件的轉換過渡期。在文件轉換過渡期內,原CNAB-AC12文件內容仍然有效,CNAS及其認可的認證機構應在此期間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3、CNAB、CNAL認可規范文件的廢止
對于沒有過渡期的CNAS認可規范文件,自其正式實施之日起,原CNAB、CNAL相應認可規范文件停止使用,對于有過渡安排的認可規范文件,自過渡期結束之日起,原CNAB、CNAL相應文件廢止。
二、 CNAS認可資格的過渡轉換
1、CNAS認可證書及標識的啟用
自2006年7月1日起,CNAS在受理認可申請、實施認可評審、進行認可評定以及其他所有相關活動時均以CNAS認可規范文件為依據,對于符合認可準則的機構,將授予CNAS認可資格、頒發CNAS認可證書。
2、CNAS認可證書的過渡轉換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為證書轉換過渡期,對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頒發的CNAB和CNAL認可證書,CNAS將在過渡期內繼續承認其有效性。在證書轉換過渡期內,CNAS將結合最近一次監督、復評或擴項評審換發CNAS認可證書,在此期間,如已獲認可的機構在監督或復評到期前主動提出申請,CNAS視情況亦可安排換發新證。除復評和擴項外,換發新證將免收證書費。換發新證后,已獲認可的機構即有權使用CNAS的認可標識和國際互認聯合標識。
3、CNAB、CNAL認可證書及標識的廢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CNAB、CNAL頒發的認可證書將自動失效,CNAB、CNAL認可標識和相應的國際互認聯合標識將停止使用。
三、CNAS認可標識和國際互認聯合標識的啟用與過渡轉換
1、已獲得CNAS新認可證書的認證機構在獲證后,應在其認證證書或其他規定的物品上盡早使用CNAS的認可標識和國際互認聯合標識。對于在CNAB認可標識及相關國際聯合互認標識停止使用前已經頒發的帶有CNAB認可標志的認證證書,要求認證機構在最長不超過一個認證周期的時間內予以更換。
2、獲得CNAS認可證書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該在其簽發的檢測、校準或檢查報告上盡早啟用CNAS的認可標識和國際互認聯合標識,對于使用已印制好的帶有CNAL認可標識的檢測、校準、檢查報告的有關機構,最遲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該類報告。
二ΟΟ六年四月三十日
[ 本帖最后由 huangyuejuan 于 2007-2-24 09:1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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