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要點 | 取證關鍵點 | 檢查關鍵內容 |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
1 | 機構基本情況 | 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 查機構隸屬關系及組織結構是否與實際相符,權利義務及承擔主體是否明確。 | 1.《民法典》;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
3.《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第二條。 |
2 | 機構變更情況 |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編辦文件、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證明 | 檢查機構法人、最高管理者、機構名稱、地址,標準、授權人簽字等出現變更,是否按要求辦理手續。 |
3 | 資質認定證書基本信息 | 獲證機構名稱和地址、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授權簽字人及領域 | 1.對照資質認定證書,查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授權文件上的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等信息是否一致;
2.體系文件中授權簽字人與實際是否一致。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 |
4 | 資質認定證書變更情況 | 變更登記備案 | 查資質認定證書能力附表中是否存在廢止或過期的標準或方法,且未向資質認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 |
5 | 人員情況 | 資質認定證書附表中授權簽字人頁、報告首頁、結論頁及授權簽字人簽發頁。必要時查看人員簡歷及相關資格資質及執業證書 | 1.報告是否由授權簽字人簽發;
2.報告的專業領域是否在授權簽字人的被授權范圍內;
3.是否存在申請時人員資質造假的情況;
4.是否存在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的情況。 | 1.《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2.《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第七條;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2。 |
6 | 體系文件 | 資質認定證書及附表中的檢驗檢測場所信息、體系文件中的場所、出具加蓋 CMA 標志的報告和原始記錄 | 1.體系文件是否制定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保存期限相關規定;
2.報告和原始記錄是否保存完整;
3.體系文件(組織架構圖)、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的檢驗檢測場所信息,異地分支機構或多場所是否取得資質認定或在同一資質認定證書范圍內。 |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5 |
7 | 報告和原始記錄 | 檢驗檢測報告、資質認定能力范圍附表、相關原始記錄、紙質數據、電子存儲記錄、儀器設備及記錄列表和內容等 | 1.報告中是否注明正確的檢驗檢測依據。報告中的檢驗檢測依據(標準、技術規范、方法或項目參數等)是否在資質認定證書能力附表范圍內;
2.原始記錄是否缺少主檢人和校核人簽字、原始記錄命名、編號、儀器設備、樣品處理條件、計算公式、日期等信息和數據缺失、不完整的情況;
3.報告和原始記錄中是否存在未按標準或技術規范規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實施檢驗檢測,并無法說明原因和實際檢驗檢測方法的;
4.報告和原始記錄上是否有偽造簽名的嫌疑;
5.是否存在報告與檢驗檢測結果不一致、檢驗檢測結果與原始數據不一致,且無法溯源的情況;
6.紙質數據與電子存儲記錄是否一致;
7.對能夠自動保存電子記錄或數據的儀器設備,檢查其是否按要求保存記錄或數據;
8.檢驗檢測報告正本與副本是否一致;
9.報告、記錄、數據、委托書的時間是否真實可靠、邏輯關系合理;
10.是否有漏檢關鍵檢驗檢測項目、干擾檢驗檢測過程或者改動關鍵檢驗檢測項目,造成檢驗檢測數據或者結果錯誤的情況,是否有非法修改或非法自動生成檢測數據的行為。 | 1.《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
1.《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二條;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至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3.《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第八條。 |
8 | 現場過程 | 檢驗檢測報告、原始記錄、設備清單、現場環境、儀器設備、設施布置、人員出差記錄及報銷憑證等 | 1.報告和原始記錄中涉及的關鍵檢驗檢測設備是否存在明顯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情況;
2.環境條件是否存在明顯不符合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的情況;
3.是否存在現場檢測人員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篡改檢測報告的行為。 | 1.《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二條;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條。 |
9 | 分包 | 檢驗檢測報告分包信息、體系文件目錄、評價記錄、分包方名錄、業務委托書、分包協議、分包方資質證明材料等相關資料 | 1.報告中是否存在分包行為。如有,檢查體系文件是否有分包管理程序,是否定期評價分包方并建立合格分包方名錄;
2.分包是否有業務委托人的書面同意,是否存在其他管理文件另有明確規定不能分包的情況;
3.分包方的資質認定證書、授權能力范圍附表、證書有效期等是否滿足分包要求;
4.報告中是否按規定標注了分包方名稱、分包項目等內容;
5.是否與分包方簽署了分包協議,分包協議的時間范圍應覆蓋分包活動,分包方是否按協議提供報告或數據。 |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10 | 能力驗證 | 能力驗證計劃、執行情況 | 機構是否已參加或計劃參加強制要求的能力驗證或比對項目。 | 1.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2.《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 |
11 | 證書標志使用 | 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報告首頁、行政處罰或處理通知書 | 1.報告出具時間是否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內;
2.是否存在偽造、變造、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或其他錯誤使用資質認定標志的情況;
3.是否有行政處罰/處理的整改期,整改期內是否出具加蓋 CMA 標志的報告。 |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2.《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九條。 |
12 | 耗材使用 | 采購計劃、合同、數量、出入庫登記表或相關使用、配置記錄等 | 標準物質、化學試劑等耗材的使用數量和購置時間是否存在明顯不符合實際或人為篡改的情況。 |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13 | 儀器設備使用 | 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證書 | 1.檢驗檢測機構是否配備滿足檢驗檢測要求的設施設備;
2.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或計量溯源性有要求的儀器設備,是否已有計劃地實施檢定或校準;
3.儀器設備使用記錄是否與原始記錄相吻合。 | 1.《計量法》第二十二條;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