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7-21 20:5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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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1 20:30 上傳
看見沒有,這個《辦法》不是針對政府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依據,而是專門針對其他部門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依據。 我的觀點基于以下幾點: 一、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是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授權建立的(注:不是政府依法設置的); 二、政府考核、授權的依據是《法定計量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以及《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 注:政府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只需依據《法定計量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經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能力評價與確認,即可授權。而依法授權建立的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向社會開展授權項目的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只需通過本級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進行考核與授權。 三、授權區域是本行政管轄區或下屬設區; 四、授權范圍是向社會。 所以我根本沒有誤導人。認為專項授權在指定區域,向社會開展檢定的區域性或專業性計量檢定機構不屬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誤導他人的恰恰是您。 既然是專項授權執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任務,就沒有任何理由不授權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