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9-20 13:54 編輯
僅從這句話來討論,測量設備的合格判據不一定是法定計量要求,用戶的使用要求也可以作為合格判據,畢竟校準也可以根據用戶要求做符合性判定的,并在校準證書中給出判定結果。 你這不就是以校準方式溯源,將合格判據(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提供給校準機構,委托校準機構做驗證進行符合性判定嗎。請問,此時校準機構在校準證書中給出的判定結論,與你做“計量確認”的結果哪里不一樣?此時再做“計量確認”,就是吃飽了沒事干做無用功。 對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以檢定方式溯源和以校準方式溯源都可(對有檢定規程的),國家有文件支持,沒有限制必須要用校準方式溯源。 非強制檢定與校準的主要區別,就是前者是法制計量活動,后者是市場行為。你可以自主選擇究竟是以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方式溯源,也可以選擇“校準”方式溯源。既然你選擇了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那么就必須按照法制計量的游戲規則來玩,不允許違法違規。在法律層面,不允許合理不合法的行為。否則你就選擇市場行為的校準方式溯源,這樣做既合理也不違法。 計量法對于使用經檢定不合格但是滿足使用要求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有什么說法么,您可以找一下,我看一看。 《計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請問,這些頂層法律法規所說的“不合格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是指什么?是您所說的意思嗎?為什么不把“不包括滿足使用要求的計量器具”寫進去? 在GB/T 19022-2003《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的“前言”部分就有如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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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0 13:36 上傳
非強制檢定與校準的區別差異,這還說得不夠清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