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6.6.1 實驗室應確保影響實驗室活動的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適宜性, 這些產
品和服務包括:
a) 用于實驗室自身的活動;
b) 部分或全部直接提供給客戶;
c) 用于支持實驗室的運作。
注:產品可包括測量標準和設備、輔助設備、消耗材料和標準物質。服務可
包括校準服務、抽樣服務、檢測服務、設施和設備維護服務、 能力驗證服務以及
評審和審核服務。
6.6.2 實驗室應有以下活動的程序,并保存相關記錄:
a) 確定、審查和批準實驗室對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要求;
b) 確定評價、選擇、監控表現和再次評價外部供應商的準則;
c) 在使用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前,或直接提供給客戶之前,應確保符合
實驗室規定的要求,或適用時滿足本準則的相關要求;
d) 根據對外部供應商的評價、監控表現和再次評價的結果采取措施。
6.6.3 實驗室應與外部供應商溝通, 明確以下要求:
a) 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b) 驗收準則;
c) 能力,包括人員需具備的資格;
d) 實驗室或其客戶擬在外部供應商的場所進行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