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有檢定規程的就必須出具《檢定證書》,此話僅針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對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來說,主要取決于客戶的需要。客戶可以選擇以“檢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選擇以“校準”的方式溯源。當客戶以檢定方式溯源時,說明他所送檢的計量器具的合格判據,就是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承檢機構可以依據檢定規程的要求進行符合性判定,作出合格與否的符合性判定結論,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 當計量器具的合格判據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時,而是計量器具使用場合對所使用的計量器具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時,就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校準機構只給出校準結果,出具《校準證書》,不進行符合性判定,即不作出合格與否的符合性判定結論,由客戶取回后自行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其次,開展“檢定”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必須通過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合格,獲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以第三方身份向社會開展檢定的,還必須獲得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授權。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資質。如果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欲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會開展校準技術服務,那么就只能申請通過CNAS的校準能力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