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史料、檔案、古籍或其再版物,其中史料、檔案應當為1986 年以前的。 二、文學作品、影視作品中因歷史、文化習俗而使用的,或者翻譯作品譯自原著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在科技文獻、新聞報道中使用的。 (一)新測量領域出現的不屬于國際單位制的新的計量單位; (二)根據有關國際組織規定的名稱、符號,在科技文獻中使用的; (三)新聞報道依據原文翻譯的。 四、根據所涉行業相關的國際協定、國際規則、國際慣例,在制造、銷售和進口的產品及其包裝物、說明書上使用的,以及用于制造此類產品的。 五、根據有關國際協定、國際規則、國際慣例,開展的航空管理、國際交流等活動中使用的。 六、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重大工程項目或者科技項目中確需進口的工程裝備或者計量器具,及其技術文件、示值、銘牌上使用的。 七、進口設備配備英制計量器具且無法替代的。指進口的成套設備、測量系統、加工中心等大型設備配備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不能更換或沒有合適的計量器具替代的。 八、在僅用于出口的商品及其包裝物、說明書上使用的。 九、日常生活中根據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使用,交易雙方對所使用的非法定計量單位認知一致,不會因此造成交易損失的。 用于表述西式蛋糕、比薩餅直徑長度,電視機、電腦、手機顯示屏對角線長度,鉆石、寶石的重量,照片和復印紙規格等。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其他情形。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ls/art/2024/art_10ddbc6acd5b4209bd47de1db74145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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