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3-20 13:57 編輯
如果樣品不穩定,大家測的值沒有可比性,結果驗證也沒有意義。 樣品不穩定,你評定“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為什么要選它?選一不穩定的被測對象來進行重復性試驗、評定“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意義何在? 結果驗證雖然是和評定的不確定度相關,但是也是對標準裝置的復現,如果本實驗室的驗證數據和別的實驗室驗證的數據差的比較大,那不光是不確定度的合理性的問題,還有計量標準的一些問題(人員操作的合理性,標準器的溯源是否充分,環境條件等等), 前面對“常規的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難道不是標準裝置的復現嗎?你對“穩定的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的驗證滿足要求,就能證明“常規的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也滿足要求啦?如果“常規的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的驗證數據和別的實驗室的驗證數據差得比較大呢,您告訴大家,這說明了什么?是您評定出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嗎? 有點類似cnas的測量審核的意思,驗證的目的我覺得更傾向于你測量結果的有效性。有效性就可以通過其他實驗室的計量標準裝置復現出來。 直接告訴我,前面對“常規的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包括“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有效還是沒有效?有效為何不驗證?無效為何要評?被測對象自身的性能不好,你測得的測量結果差(Ulab大),上級機構測得的結果(Uref)也好不到哪里去。JJF 1033-2023附錄C的第C.4條“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下的公式(C.3)、(C.4)、(C.5)這三個公式,對測量審核來說,“常規的被測對象”哪里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