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2-27 13:11 編輯
“我至今沒有看見哪家單位的哪臺通用測量設備,同一次檢定/校準需要分別送兩家及以上計量技術機構,分別出具《檢定/校準證書》的。”這句話是在哪一層樓才說的?正是因為樓主沒有說清楚,所以我才在7樓問樓主是一臺什么測量設備,依據的是哪一個校準規范。樓主8樓的回復同樣沒有說清是通用測量設備還是專用測試設備,所以我才在9樓再次請樓主說清具體是什么測量設備、什么被校參數。直到16樓,樓主才說出具體的測量設備名稱和被校參數。我20樓針對樓主16樓的回復,在不知道國家有現行有效的校準規范JJF 1270-2010《溫度、濕度、振動綜合環境試驗系統校準規范》的情況下,將其視為“專測設備”有什么問題嗎?并且也說了,自己不具備校準能力的振動參數,是可以委托第三方校準機構校準的。 當我看到樓主22的回復后,仔細搜索了一下,得知國家已有現行有效的校準規范JJF 1270-2010《溫度、濕度、振動綜合環境試驗系統校準規范》。當已經知悉國家、地方、行業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后,界定“三綜合試驗箱”和“鹽霧試驗箱”屬于通用測量設備還是專用測試設備還會很難嗎?所以我才在24樓針對樓主的22樓的帖子正面回復。說這種情況不屬于“專測設備”,不建議樓主采取這種拆分校準的方式處理,并把不被承認的風險與理由告訴了樓主,供樓主參考,由樓主定奪。哪里不對? 我說我沒見過“三綜合試驗箱”和“鹽霧試驗箱”分別由兩家機構校準出具《校準證書》的實際案例,您認為您見過,請您曬出證據,何錯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