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2-25 08:49 編輯
你單位建立的溫度和濕度量參量的最高計量標準,通過了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表明可以在本單位內部開展相應項目的非強制檢定和校準。 對于“鹽霧試驗箱”和“三綜合試驗箱”這兩種檢測設備,前者國家沒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可以依據地方或行業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進行檢定/校準,主要校準參數是“溫度”和“鹽霧沉降率”兩項參數。你們僅將“溫度”參數內部校準,將“鹽霧沉降率”參數委外校準,感覺有點不倫不類。目前鹽霧試驗箱的地方或行業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有:JJF(浙)1125-2016《鹽霧試驗箱校準規范》、JJG(閩)1144-2011《鹽霧試驗設備技術性能校準規范》、JJF(遼)75-2009《鹽霧試驗箱校準規范》、JJF(蘇)147-2013《鹽霧試驗箱校準規范》、JJF(新)23-2018《鹽霧試驗箱校準規范》、以及JJG(電子)31507-2010《鹽霧試驗設備檢定規程》等。你們如果只校準“溫度”參數,委外校準“鹽霧沉降率”參數,校準費用并不會降低,而且兩份《校準證書》的被校參數都不能全覆蓋(都必須帶限制性使用說明),不如將整臺鹽霧試驗箱委外校準,這樣并不會增加校準成本,且出具的《校準證書》也規范。 后者(三綜合試驗箱),今天特意檢索了一下,國家有現行有效的校準規范JJF 1270-2010《溫度、濕度、振動綜合環境試驗系統校準規范》。這種情況下,嚴格來說就不允許分別依據JJF 1101-2019《環境試驗設備溫度、濕度參數校準規范》和其他振動臺檢定規程來對“三綜合試驗箱”進行校準。這種情況下,你們僅參照JJF 1101-2019《環境試驗設備溫度、濕度參數校準規范》,對溫度、濕度兩參數進行內部校準,振動參數委外校準,恐怕就不太合適了。如遇到對計量專業比較熟悉的審核專家,不被認可的風險就相當大。理由如下: 1、JJF 1270-2010《溫度、濕度、振動綜合環境試驗系統校準規范》中,三個參數不僅僅是要校準必校項目“誤差”,還有一些非必校項目。對于校準機構(包括“內部校準”)而言,根據CNAS-EL-03:2023《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能力范圍表述說明》第4.6.1條,和CNAS-CL01-A025:2022《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第7.2.1.5條和第7.2.1.7條之規定,必須具備全部校準能力,才能獲得CNAS認可/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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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你們來說,我估計能被CNAS確認的“內部校準項目”(被校對象),只能是針對溫度和濕度兩參數進行的檢測試驗的測量設備,而不會確認“三綜合試驗箱”的校準能力,因為你不滿足JJF 1270-2010《溫度、濕度、振動綜合環境試驗系統校準規范》的全部校準項目的要求。對于校準實驗室來說就更不必說了。所以我個人建議,你們還是不要分開校準。因為分開校準第一不能降低校準成本;第二,還會增加被否定的風險。 我也上CNAS官網以規范名“JJF 1270”為關鍵字搜索了一下,搜索結果多達75家。但你要仔細甄別一下,有的機構是校不了“振動”參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