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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深呼吸 發表于 2024-1-2 08:58 從校準的原則來說,允差應該是客戶確定的,對校準結果的判定是使用者自己做的。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不一 ...
一把卡尺,檢定規程中規定允差±0.03mm,檢定合格,用這把卡尺去測量一個允差±0.01mm工件的長度,那肯定不行。
你這叫測量設備的選型不當。這種測量要求的場合,怎么可能選配這種準確度等級的普通游標卡尺作為測量設備呢。
這種情況就是出具不帶“符合性判定結論”,也不帶“復校時間間隔”的《校準證書》,用戶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如果進行了“測量過程”的管理,測量設備的選型得當,使用場合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與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一致,那么就不可能出現經檢定合格不滿足使用要求,或經檢定不合格仍滿足使用要求的情況。
xinhao1123 發表于 2024-1-3 19:37 “校準證書”中沒有給結論,客戶問哪個文件規定的可以不給結論
1、校準的合格判據不是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而是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
2、“校準”的定義(見JJF 1001-2011第4.10條)中,就沒有對被校對象進行符合性判定的要求。您可以將“校準”定義與“檢定”的定義(JJF 1001-2011第9.17條)進行對比。
3、所有的校準規范,都沒有進行符合性判定的要求,所提供的被校對象的技術指標,都只作為參考,不作為符合性判定都是依據。
4、當沒有校準規范,依據檢定規程進行校準時,只是針對被校對象的主要計量技術參量,參照檢定規程中后續檢定的檢定方法進行校準,而不是讓您教條地按照檢定規程的所有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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