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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工作計量器具,除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監管方式為“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以外的工作計量器具,都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依據文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第42號)第二條)。
2、對于計量標準器具,除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必須執行“強制檢定”外,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依據文件:《計量法》第九條)。
3、沒有現行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只有校準規范的計量器具(含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
注:如果有現行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來說,即可以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但CNAS通常情況下只承認“校準”的“計量溯源性”,不承認“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溯源性”(見CNAS-CL01-G002:2021《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要求》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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