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9-8 23:58 編輯
企業開展內部校準必須建標,但所建立的計量標準是否必須通過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則沒有這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只是要求所建立的計量標準必須具備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證明,且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建議樓主參閱一下CNAS-CL01-G004:2018《內部校準要求》,重點參閱第4部分“內部校準活動的要求”。 關于企業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并不像29樓某人所說的“以后新計量法頒發后,即便企業肯求政府對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進行考核,政府也會拒絕。”八字還沒一撇的事情,某人就在此妄加斷言誤導他人。 即便是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也僅僅是在六個城市進行三至五年的試點,而且是針對企業單位,不包括事業單位,各地的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而且該《意見》的最后說到:建立改革事項動態更新機制,分批次研究制定改革事項清單,按照批量授權方式,按程序報批后推進實施,定期對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進行評估,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市場主體歡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時在更大范圍復制推廣,對出現問題和風險的要及時調整或停止實施。試點中的重要情況,有關地方和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并不像某人所說的“我國一些提前計量管理改革試點地區提出的措施有可能在全國推廣,即政府放權不再管,企業按照建標要求自行管理”這么簡單粗暴。 這也是將來各種管理體系的認證認可機構對申請認證認可的企業的基本要求。 這純屬沒有任何根據的胡說八道。看看廣東省是如何執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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