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3-1 11:25 編輯
難道 計量授權 屬地范圍 是 假的?!!! 異地客戶送上門來檢的“非強檢類計量器具”,哪里超出屬地范圍啦,蠢貨? 這就不違法了?!!那去 異地 檢定 肯定也不違法了?!!! 強制檢定 肯定也不違法了。 計量授權 的時候,可沒有限定 是 送檢 還是 去現場 檢定 !!!! 也沒有區分 強檢 還是 非強檢 !!!! 豬腦就是豬腦,簡直笨得出奇,笨得都不笨了。 對于“非強制檢定類計量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對于“強檢類計量器具”和“非強檢類計量器具”,《計量法實施細則》分別在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該款是對強檢計量標準的規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該款是對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該款是對非強檢計量器具的規定) 這已經非常明確地告訴大家,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是由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點定期檢定,非強檢類計量器具是定期不定點的檢定。無論是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都沒有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所以才有了《計量法實施細則》的第十三條: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比方說,對于本市無能力檢定的項目,鄰市有能力檢,強檢器具完全可以由上上級(省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指定鄰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強制檢定。對于非強檢器具,無需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自己就可以根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原則,自主選擇承檢機構送檢,或送第三方校準機構校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