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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08:11 上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部門計量檢定規程的規范化管理,確保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交通標準化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計量檢定規程)是指由交通運輸部組織制定,并批準頒布,在交通運輸行業范圍內施行,作為交通運輸專用計量器具特性評定的計量技術規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部門計量檢定規程的立項、制定、審批、發布、復審及實施監督等。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計量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計量主管部門)負責計量檢定規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有關業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部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領域計量檢定規程制定和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導,提出制定需求建議。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委托交通運輸領域各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組織計量檢定規程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及復審等。 第七條 交通標準審查組負責計量檢定規程形式審查和立項建議初審。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委托有關出版機構負責計量檢定規程出版校核。 第九條 計量檢定規程第一起草單位應對所制定的計量檢定規程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第十條 計量檢定規程起草人應具有計量基礎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計量檢定業務,并有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同一獨立法人單位的起草人不超過3名,起草人總數不超過7名。
第二章 立項
第十一條 部計量主管部門會同部業務管理部門編制交通運輸專用試驗檢測儀器設備 計量管理目錄(以下簡稱計量管理目錄),作為立項依據。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根據計量管理目錄、交通運輸行業發展及實際工作需要,在具備計量測試裝置和有關技術能力的基礎上,提出交通運輸專用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規程草案,填寫“交通運輸計量檢定規程制修訂項目建議書”(見附件1),報相關技術委員會。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報部計量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技術歸口單位。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組織全體委員對申報項目建議書、計量檢定規程草案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見附件2)。超過3/4委員參加審核,其中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審核委員的1/4方為通過。審核通過的計量檢定規程項目建議報部計量主管部門。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由部計量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核。 第十四條 部計量主管部門會同部業務管理部門對申報的計量檢定規程項目建議進行立項審查,審查通過的計量檢定規程項目列入年度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下達。項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五條 計量檢定規程計劃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應由第一起草單位填寫“交通運輸部門計量檢定規程計劃項目調整表”(見附件3),經技術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部計量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調整的計量檢定規程計劃項目,按原計劃執行。
第三章 組織制定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參照 JJF1002《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的要求編寫,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計量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等有關附件。附件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 編寫說明。包括:任務來源、編寫依據,與國際建議、國際文件、國際標準、國內標準等技術文件的兼容情況,對所規定的計量性能、技術條件、檢定內容、檢定條件、檢定方法、檢定周期等的有關說明,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等;在修訂時,應當對修改內容予以說明等。 (二) 試驗報告。對計量檢定規程中所規定的計量性能、技術條件,應當用規定的檢定條件、檢定方法對其適用范圍的對象進行測試,用試驗數據證明其是否可行。 (三)測量 不確定度報告。應用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分析所規定的計量性能、技術條件、檢定條件(所使用的標準器及有關設備儀器,環境條件等)、檢定方法是否科學合理,給出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示例。 (四)采用國際建議、國際文件或國際標準的原文及中文譯本。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向部業務管理部門、本技術委員會委員,以及有關制造企業、計量檢定機構、使用單位廣泛征求意見。計量檢定規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個月。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后,形成計量檢定規程送審稿及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4)等有關附件,報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接收送審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內容包括送審材料的完整性、征求意見的廣泛性和代表性、編寫的規范性等。 通過初審的,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同意后,于3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計量檢定規程送審材料的技術審查工作。 未通過初審的,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將計量檢定規程送審材料退回第一起草單位,并反饋初審意見。 第二十條 計量檢定規程技術審查內容包括: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和可行性,編寫的規范性,意見匯總處理的合理性等。 第二十一條 技術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書面審查或者網絡電子投票審查方式(書面審查、網絡電子投票審查統稱函審)。對技術經濟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較多的計量檢定規程宜采用會議審查,并需有現場實操驗證。 第二十二條 采用會議審查,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會議審查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審查通知及審查材料(包括計量檢定規程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下同)提交審查代表。審查代表應以技術委員會委員為主,人數不少于8人。 會議審查原則上由秘書長或授權的副秘書長主持。第一起草人介紹計量檢定規程編制過程、主要技術內容及依據、征求意見的處理情況。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的審查代表人數的3/4同意方為通過,如有反對意見,應在會議紀要中注明意見及理由。 會議審查應形成審查會議紀要(見附件5),審查會議紀要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審查代表審定,并附參加會議審查代表的簽名表。 第二十三條 采用函審,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函審截止日前10個工作日將函審通知、審查材料及計量檢定規程送審稿函審單提交審查代表。 審查代表應于函審截止日前將函審意見反饋至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根據函審意見,填寫函審結論表及函審表決情況統計表。 函審回函率不足3/4時,應重新組織審查。回函率超過3/4,其中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回函代表1/4方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 通過技術審查的計量檢定規程送審材料,第一起草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成計量檢定規程報批稿,并按照要求(見附件6)將報批材料及報批簽署單(見附件7)報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未通過技術審查的計量檢定規程送審材料,第一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重新申請審查。 第二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計量檢定規程報批材料的復核和報批工作。 通過復核的計量檢定規程報批材料,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同意后,由技術委員會報部計量主管部門,相關材料送交交通標準審查組。 未通過復核的計量檢定規程報批材料,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將計量檢定規程報批材料退回第一起草單位,并反饋復核意見。第一起草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根據復核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重新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并經出版校核后,交通標準審查組報部計量主管部門。形式審查和出版校核要求按照《交通運輸標準審查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批發布第二十七條 部計量主管部門會同部業務管理部門進行發布審查。通過審查的計量檢定規程由交通運輸部審批、編號、發布。 第二十八條 計量檢定規程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計量檢定規程歸檔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求歸檔。 第二十九條 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后,發現需做少量修改或補充時,由第一起草單位填寫“交通運輸部門計量檢定規程修改單申請表”(見附件8),經相關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報部計量主管部門審核、發布。 采用修改單方式修改計量檢定規程時,每項計量檢定規程修改一般不超過兩次,每次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三項。
第五章 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實施后,技術委員會應根據技術進步情況和行業發展需要適時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計量檢定規程的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一般應有原起草人參加。復審結論包括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結論報部計量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部計量主管部門適時對已發布的計量檢定規程組織開展實施效果評估,鼓勵各方積極反饋計量檢定規程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二條 部計量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開展計量檢定規程宣貫和計量技術人員培訓。計量檢定規程應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部計量主管部門和部業務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計量檢定規程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計量檢定規程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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