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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1033實施指南的第11頁,理解要點的內容,很明確的說明了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的特性,我的理解是“分為不同使用情況存在變化的可能”,但沒有說明可以直接引用,您的說法沒明確的出處我個人不建議直接使用,會碰到考核老師需要解釋的問題,而評定在C.3里是要求了寫明評定過程的,也就是說分析是繞不開的(202頁C3.3.1),不會存多很多工作的情況,能做的更符合規范為什么要做可能讓考核老師詢問的事呢,對吧; 關于這一點,個人有不同的看法。既然《指南》第11頁提到了“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特性,這個不確定度特性(指計量標準的實際不確定度)就是計量標準所固有的,是客觀存在的,不會因為你測量方法的改變而改變。修正測量與不修正測量,對測量結果而言,只是誤差不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應該是相同的。《指南》說“當計量標準不加修正值使用時,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由其最大允許誤差通過假設的分布導出。”這實際上就是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人為設定為所允許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值”,實際上就是《檢定系統表》中給出的允許值。就算計量標準加修正值使用,《指南》說“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就是修正值的不確定度”,這不就是計量標準主標準器《檢定/校準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嗎,哪里包括了什么本級測量過程所使用的配套設備、環境、方法引入的不確定度呢。規范C.3.1至C.3.2所說的評定方法,對“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評定與“檢測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都是一樣的,關鍵是第C.3.3條,明確規定了要評定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第C.3.3.1條也明確規定了評定不確定度時所選擇的被測對象是“常規的被測對象”,而不是按量傳關系所能獲得的“最佳儀器”。這就決定了,所評定的就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真正需要評定考核的,就應該是實際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只要它能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日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再大又有什么關系呢?后者是與被測對象自身性能好壞強相關的參量,只要“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滿足要求,“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大,只表明被測對象的計量性能差,不代表計量標準不行。 其二,正如您所說的,在常規的項目中,實際中我們也會根據使用方式不同選擇使用規定的經過確認的指標進行評定而不是完全使用上一級證書給出的指標進行評定,原則上不會和直接引用的指標發生沖突; 這不就是人為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放大到所能允許的“極限值”嗎。我已經說過了,這個不確定度是人為規定的“極限值”,它不具有計量溯源性(因為它不是通過溯源的實際檢測數據獲得的),只要經檢定合格,全世界的同類計量標準都是一樣的,不代表擬建計量標準的個性。這個“不確定度的極限值”也與哪家機構、用哪臺計量標準、由誰檢定的,沒有任何的綁定關聯關系。 PS最后說一下考核中的經驗:現在考核更喜歡使用最大允許誤差來代替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表示計量標準的技術性能,因為最大允許誤差是明確規定是由相應的技術文件規定的,不是通過測量得到的(實施指南12頁),這樣就會和檢定系統表更加緊密的聯系起來,使用起來更為便捷和合規,也不會被考核老師抓住問題。 所以說這就是法制計量的“檢定”的思維模式,它是以各級測量的誤差限來控制量傳比的,從國家基準所復現的量值,到最末一級的測量結果是不同的,其“測量誤差”逐級放大,但總誤差可控。“校準”則不同,從理論上說,校準每一級都應該是修正測量,從國家基準所復現的量值,到最末一級的測量結果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其測量結果的“誤差”的估計值是一致的,都是零,只是各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自上而下逐級擴大。所以“校準”的計量溯源性側重點,是控制各級“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否則的話,檢定與校準有何區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