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1-9-17 00:07 編輯
您20樓列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條,我并不是沒有看到,所以我28樓的解釋是說:“指不帶有強制性的‘非強制檢定’”,而不是復述您所說的“不包括強制檢定”。 《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修正本)第十三條所說的“檢定工作”并沒有限定“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所以我28樓結尾的例子特意將“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分別表述,“強制檢定”的表述是“可能合理但不合法”,“非強制檢定”的表述是“既合理又合法”。我不知道您帶引號的“合理”,與我所說的“可能合理”有什么本質上的區別。我所說的“合理”,是個人針對“經濟合理,就地就近”原則的理解,“合法”是針對“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的理解。之所以要分別表述,就是因為頂層的《計量法》第十一條并沒有“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的表述,該表述只是《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增加的部分內容。您用計量檢定工作的經濟合理性,往行政區域劃分活動的距離遠近上套,我只能表示看不懂。 關于跨區域強制檢定是否合法的問題,我個人理解,就看承檢機構是不是送檢單位所在地的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依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或上級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是,就合法,否則就不合法。非強制檢定則沒有這一限制(依據《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我認為并不是簡單地理解成“調整對象不包含強制檢定”。當地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將部分項目的檢定工作指定(或委托)異地同級別的合法計量技術機構,不等于把計量監管的行政管轄權也交給了異地政府,這是不搭界的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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