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部分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采用首次強檢標志管理的通知
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1993-04-20 生效日期: 1993-06-09
發布部門: 國家技術監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技術監督局、標準計量(計量)局:
為貫徹《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試行),加強對實行首次強制檢定的竹木直尺、(玻璃)體溫計、液體量提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決定對上述三種計量器具采用首次強檢標志管理,現將強檢標志工作有關事項做如下規定:
1.竹木直尺、(玻璃)體溫計、液體量提出廠前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授權的檢定機構或授權制造廠實施全數量的首次強檢定后,在計量器具上使用全國統一的首次強檢標志,首次強檢標志為CCV,標識比例見附圖,凡采用CCV標志的,不需再印制CMC標記;
2.自1993年9月1日起生產的無首次強檢標志的以上三種工作計量器具一律禁止銷售和使用;
3.對1993年9月1日前正在使用的無首次強檢標志的竹木直尺、(玻璃)體溫計、液體量提強檢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可繼續使用,失準后自行報廢,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督;
4.對生產和銷售單位庫存有1993年9月1日前生產的無首次強檢標志的上述三種強檢工作計量器具,需取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制造廠出具的計量檢定合格證,也可補加首次強檢標志,方準予銷售;
5.已實施強檢標志管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不違背本通知原則的情況下,可按原規定的計劃實施;
6.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接到通知后,要盡快將通知內容傳達到有關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并切實幫助生產單位做好首次強檢標志管理工作。
(我覺得該標志已過期,因為CMC標記都已不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