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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第十七條之規定,《注冊證》注冊有效期已由3年改為5年了。根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有效期3年的繼續有效延續至5年。 2、根據原國家質檢總局2013年發布的《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暫行規定》(2013年第64號)第三章“注冊程序”之規定: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二十條 初始注冊的申請、受理和批準程序: (一)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有關繼續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計量師注冊申請審批表; 2.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3.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及復印件; 4.逾期申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5.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及復印件; 6.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程序完成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申報材料的審查和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的審批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注冊審批機關審批。 (五)各級注冊審批機關自受理相應級別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批準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核發《注冊證》?!蹲宰C》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延續注冊的申請、受理和批準程序: (一)注冊計量師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屆滿30個工作日前,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二)延續注冊除需要提交初始注冊規定的1、2、5、6條材料外,還需提供按規定完成的繼續教育證明、聘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及《注冊證》。 (三)延續注冊的受理和批準程序同初始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