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1-5-12 13:10 編輯
東扯西繞搬出“原校準結果”出來閑扯。“原校準結果”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也能叫“原有校準狀態”?也需要進行“期間核查”? “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當時狀態”不等于滿足檢定規程規定的合格要求,或滿足校準規范建議的測量設備合格要求。檢定不合格或不滿足校準規范建議的合格要求,不等于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保持“原有校準狀態”也不等于保持“原校準結果”。 校準的合格判據本來就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校準規范啥時候提供了建議的合格要求啊?你閑扯保持“原有校準結果”什么意思?欲達何目的? “原校準結果”必須用計量標準檢測被檢對象(即被核查對象)得到,具有溯源性與準確性。“原有校準狀態”是用被核查對象檢測核查標準獲得,需要的是“穩定性”,不必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這是“計量校準”與“期間核查”最本質的區別,也是“計量標準”與“核查標準”最本質的區別,因此也是“原校準結果”與“原校準狀態”最本質的區別。 用被核查對象檢測核查標準獲得的結果與“原校準結果”不一致,也能叫“原校準狀態”?你的核查結果比檢定/校準結果的優先級還高。言下之意就是前面的檢定/校準結果不是“原校準狀態”,后面的核查結果倒成了“原校準狀態”。當兩者不一致時,要以后面的核查結果為依據向后看齊是不是?這不是癡人說夢的胡說八道是什么? 垃圾堆里的“廢品”的穩定性如何測評非常簡單,通過理論分析或較長時間段的N次檢測,都可以得到待選核查標準的穩定性高低并判定其是否滿足作為核查標準的要求,這種簡單的方法幾乎人人皆知。 你N次檢測用的什么檢測設備?你啥時候變成了孫悟空,說變就變出了一臺穩定性遠優于“核查標準”的檢測設備,具備考核“核查標準”穩定性的能力啦?吹牛唆泡也該有點譜吧。 我再說一遍,技術討論是平等的,什么觀點都可以發表,請你相互尊重,注意用詞,懂一點基本的禮貌。 我哪句話說錯啦?說你胡說八道有錯嗎?難道不是嗎?什么觀點都可以發表,不等于什么錯誤的觀點都不能批駁。連起碼的學術道德都不懂。 一個高等級合格品和一個廢品,精度等級用計量標準檢測比較一下,一目了然,因為主要是它們與計量標準值的“誤差”大小起作用。但它們的“穩定性”并非一定是廢品比高等級合格品差,因為“穩定性”與“誤差”大小無關,只與隨時間的推移變化大小有關。 所使用的“核查標準”,用的就是它的具有溯源性的“特征量值”,與標稱量值的誤差大小沒有關系,只與它本身所復現的量值是否準確有關。這樣所獲得的“核查結果”才與“原校準結果”具有可比性。用“1kg標準砝碼”進行核查,與用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1.235kg的“核查標準”進行核查,其效果是一樣的。但后者的量值(1.235kg)必須是準確的,而不是用被核查對象測出來的。用被核查對象測出來的值不具有溯源性,因為用被核查對象進行測量時,被核查對象的計量性能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這種沒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物品,嚴格地說不能稱其為“核查標準”,充其量也就只能稱其為“質控樣品”,可用于多臺同類型同準確度等級的被核查對象之間進行比對,這就是采用“比對法”,來驗證不同儀器間測量結果的一致性的“期間核查”方法。而不能作為“傳遞比較法”,來對單臺被核查對象進行“期間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