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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位老師,我想咨詢一下新的計量器具目錄里面已經沒有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了,涉及到可燃的只有甲烷測定器。企業里面的可燃的報警器還能申請型式批準么,名字應該怎么定。
2#
八阿哥萬福 發表于 2020-7-23 14:29:18 | 只看該作者
我也學習學習,看看
3#
路云 發表于 2020-7-23 15:35:59 | 只看該作者

新目錄只是列入了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在“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一級目錄)下,只有甲烷測定儀列入了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對于其他未列入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應該仍然可以申請型式批準(依據《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型式評價的依據是JJF 13682012《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型式評價大綱》,申請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名稱應該不變。樓主單位是否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新產品的研制?

4#
understand 發表于 2020-7-23 16:29:41 | 只看該作者
現在國家逐漸對計量器具標準放開了
5#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3 17:07: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enqwq 于 2020-7-23 17:12 編輯

不需要申請、也無法申請辦理,詳情讀《公告》第一條。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

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

2019年第48號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進行了調整,制定了《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予以發布。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P(型式批準)和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辦理型式批準或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其他計量器具不再辦理型式批準或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產品尚未取得型式批準證書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V(強制檢定)和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其他計量器具不再實施強制檢定,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產品未按照規定申請強制檢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在《目錄》型式批準范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準的,依法終止行政許可程序;各級計量技術機構對不在《目錄》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檢定的,繼續完成檢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質技監局政發〔1999〕15號)、《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量〔2001〕162號)、《關于將汽車里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取消的通知》(國質檢法〔2002〕386號)、《關于頒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1〕374號)廢止。

特此公告。

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doc

119.5 KB, 下載次數: 1, 下載積分: 金幣 -1

6#
路云 發表于 2020-7-24 11:01:49 | 只看該作者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3 17:07
不需要申請、也無法申請辦理,詳情讀《公告》第一條。

1、從該《公告》的第一條看,他僅僅是說停止辦理型式批準,并沒有說型式評價試驗也停止了。

2、從該《公告》的第四條看,并沒有將《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列入廢止清單。

3、市場監管總局頒布的《型式評價大綱》多達151部,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不涉及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為何不宣布廢止?

7#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4 15:01:2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20-7-24 11:01
1、從該《公告》的第一條看,他僅僅是說停止辦理型式批準,并沒有說型式評價試驗也停止了。2、從該《公告 ...


第一,再次針對樓主的提問“企業里面的可燃的報警器還能申請型式批準么,名字應該怎么定。”  做一次回答:
“目錄”中監管方式為P和P+V之外的器具,不能申請型式批準,如果客戶或者地方政府還提出要看型式批準證書,直接把“公告”和“目錄”給他看。

第二,關于你說的還能不能申請型式評價,我不清楚,但是本人不建議做。從政策上來看,型式批準是國家監管計量器具生產的工具,型式評價是作為判斷是否批準的技術手段。既然政府釋放了信號說這些器具不用再做型式批準了,那么型式評價也大可不必去做。

如果覺得不放心,建議咨詢所在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
8#
路云 發表于 2020-7-24 17:22:33 | 只看該作者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4 15:01
第一,再次針對樓主的提問“企業里面的可燃的報警器還能申請型式批準么,名字應該怎么定?!?nbsp; 做一次回答 ...

“目錄”中監管方式為PP+V之外的器具,不能申請型式批準,如果客戶或者地方政府還提出要看型式批準證書,直接把“公告”和“目錄”給他看。

我的意思是不申請型式批準,是不是連型式評價也不需要做了,不做“型式評價”是否違反了《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政府同樣可以搬出這部法規給你看。

既然政府釋放了信號說這些器具不用再做型式批準了,那么型式評價也大可不必去做。

既然如此,那國家就應該明令廢止《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以及那些非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

如果遇到假冒偽劣,劣質低下的所謂計量器具充斥市場,由誰來監管、處罰?監管、處罰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

9#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5 09:47: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enqwq 于 2020-7-25 09:48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20-7-24 17:22
“目錄”中監管方式為P和P+V之外的器具,不能申請型式批準,如果客戶或者地方政府還提出要看型式批準證書 ...


“目錄”之外的器具是否需要做型式評價?我特意翻看了“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其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計量器具范圍,是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裝置、儀器儀表和量具。
第四條 凡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申請型式批準。型式批準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進行的行政許可活動,包括型式評價、型式的批準決定。型式評價是指為確定計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計量要求、技術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進行的技術評價。


再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中表示,調整后新發布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代替舊的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等3個目錄。

兩者結合,可以明確《目錄》之外的計量器具不再需要且無法申請型式批準和進行型式評價。



再者,一直以來型式批準是作為市場準入的程序而不是市場監管的主要手段,“公告”將《目錄》范圍調整變小,也符合“放管服”改革中“放”------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的要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會導致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嗎?我認為假冒偽劣計量器具存在的原因不是因為市場準入門檻太低,而是因為有需求就有市場。如果從監管層面來看,就是因為政府在銷售環節監管力度太小,或者說有意忽略計量器具的質量監管。企業要買一塊手持萬用表,買3000塊錢的FLUKE,還是30塊的FULUK,交給消費者判斷吧。
10#
路云 發表于 2020-7-25 13:23: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5 13:24 編輯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5 09:47
“目錄”之外的器具是否需要做型式評價?我特意翻看了“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其中:

第三條 本辦 ...

再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中表示,調整后新發布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代替舊的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等3個目錄。

兩者結合,可以明確《目錄》之外的計量器具不再需要且無法申請型式批準和進行型式評價。

新《目錄》只是取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評價部分)。我并沒有反對“放管服”改革,也無意鼓勵提高市場準入的門檻。我的意思是,既然《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和那些非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的《形式評價大綱》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就應當及時清理,宣布廢止。為什么仍然并存于世,讓執法活動產生爭議?

如果從監管層面來看,就是因為政府在銷售環節監管力度太小,或者說有意忽略計量器具的質量監管。企業要買一塊手持萬用表,買3000塊錢的FLUKE,還是30塊的FULUK,交給消費者判斷吧。

話不能說得這么絕對。既然是“放管服”,那就應該是該放的放,該管的管,該服的服,而不是只放不管,只放不服。當假冒偽劣、山寨高仿產品充斥市場時,消費者未必有那個鑒別能力。3000塊錢也未必能買到真正的FLUKE。當消費者遭受實際經濟損失時,政府可不能不作為,說消費者自認倒霉的話。否則就是給假冒偽劣產品創造營商環境,給市場帶來的效果是不公平競爭。要不然還要消費者協會干什么。政府的職能就是要搭建平臺,營造環境,做好服務,而不是撒手不管。政府加強銷售環節的監管力度沒有錯,不有意忽略計量器具的質量監管也沒錯,但這些都需要法律法規來支撐啊。否則,監管的依據何在?

11#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5 16:27:45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20-7-25 13:23
再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中表示,調整后新發布的《實施強制管理 ...

1.新《目錄》只是取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評價部分)。
這里糾正一下,括號里的內容應該是(型式批準部分)。
2.《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對《目錄》進行了調整,《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也隨之改變,并沒有要廢止《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3.生產計量新器具要遵守《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缎问皆u價大綱》是技術規范不是行政規章,無法單獨作為執法依據,它的存在造成執法爭議的說法無從談起。
4.計量器具生產許可取消、型式批準范圍調小都是近幾年發生的事情,但是《計量法》里對計量違法的處罰條款從來沒有改變,可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5.關于市場環境,我認為大部分消費者開始注重產品質量、大部分企業開始注重誠信的大環境下才有“放管服”改革的誕生,無需太悲觀。
12#
路云 發表于 2020-7-25 22:47: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5 22:51 編輯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5 16:27
1.新《目錄》只是取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評價部分)。
這里糾正一下,括號 ...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對《目錄》進行了調整,《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也隨之改變,并沒有要廢止《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既然《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沒有廢止,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對《目錄》進行了調整,也只是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5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仍然現行有效,而且也在《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內。這部分非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要不要執行?如果不執行,那么《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就是廢紙一張。

生產計量新器具要遵守《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形式評價大綱》是技術規范不是行政規章,無法單獨作為執法依據,它的存在造成執法爭議的說法無從談起。

你都不需要型式批準和型式評價了(指非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保留《型式評價大綱》的意義何在?遵守《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又從何談起?怎么個遵守法子?

計量器具生產許可取消、型式批準范圍調小都是近幾年發生的事情,但是《計量法》里對計量違法的處罰條款從來沒有改變,可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計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計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造、銷售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該種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 凡制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后,應當履行型式批準手續,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準或者未取得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第十六條 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樣機試驗由所在地方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的型式,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作為全國通用型式。

第十七條 申請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應當提供新產品樣機及有關技術文件、資料。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和技術文件、資料必須保密。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請問,以上法律法規如何執行?

關于市場環境,我認為大部分消費者開始注重產品質量、大部分企業開始注重誠信的大環境下才有“放管服”改革的誕生,無需太悲觀。

我對未來并不抱悲觀的態度,消費者也不是才開始注重產品質量,而是一貫注重產品質量。并不是你注重產品質量就不上當受騙。不注重誠信的,也并非大型正規軍。關鍵是由誰,依據哪部法律法規哪條哪款,來對這些作坊企業“游擊隊”進行嚴懲。原來生產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需要通過型式評價與型式批準、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未通過的可以依法處罰?,F在這些都不需要了,原有的法律法規還適用嗎?

13#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7 11:16:15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20-7-25 22:47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肮妗睂Α赌夸洝愤M行了調整,《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

既然《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沒有廢止,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對《目錄》進行了調整,也只是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5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仍然現行有效,而且也在《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內。
以下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4號” 的信息:http://www.samr.gov.cn/jls/zcfg/jlfg/200610/t20061022_291151.html
摘取其中一句話:“《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87]量局法字第231號)同時廢止。”([87]量局法字第231號)《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并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計量法》寫到: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寫到:
本細則有關的管理辦法、管理范圍和各種印、證、標志,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寫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本目錄所列的各類計量器具為依法管理的范圍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寫到: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制造以銷售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計量器具范圍,是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裝置、儀器儀表和量具。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寫到:
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進行了調整,制定了《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予以發布。

計量法規體系之間有緊密的聯系,各法律法規之間應該沒有沖突,其中除了《計量法》屬于法律之外,其他幾項均是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

計量法中闡明,計量管理“依法管理”的內容包括:建立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
而《計量新產品管理辦法》的管理只限于制造環節(上述引用中有原文),即“市場準入”環節。放寬“市場準入”是調整了管的內容和范圍,不代表不管。減少“計量新產品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不代表市場監管無法可依。計量市場監管一直以來就是計量行政部門的事情,自計量局并入質監局、質監局又并入市場監管局之后,計量器具制造、修理、銷售、使用各環節的監管部門更加明確是各級市場監管局。

以上僅從法規層面分析現有法規體系,至于改革到底會產生什么影響,也討論不清楚,不必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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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主| nuannuande77 發表于 2020-7-27 18:12:54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20-7-23 15:35
新目錄只是列入了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在“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一級目錄)下,只有甲烷測定儀列 ...

是的  涉及  都是新研發的可燃產品
15#
路云 發表于 2020-7-27 22:32:42 | 只看該作者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7 11:16
既然《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沒有廢止,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對《目錄》進行了調整,也只是廢止了 ...

摘取其中一句話:“《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87]量局法字第231號)同時廢止。”([87]量局法字第231號)《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并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我沒有查到《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87]量局法字第231號)這份文件,只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1987710日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發布),參見:http://scjg.hebei.gov.cn/info/5832。至于您最后給出的兩幅截圖,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文號為:200510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5145號),與前面所說的那份《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1987710日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不是同一份文件。

您所列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第一條和第二條,這份《目錄》就是國家計量局1987710日發布的[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而不是《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注: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已經沒有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三條了。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201948號)整理廢止的也只是《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而不是另一份《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況且后者的適用范圍同樣適用于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新產品(見《目錄》第二條第(三)款:屬于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新產品。)

16#
路云 發表于 2020-7-27 22:44:31 | 只看該作者
nuannuande77 發表于 2020-7-27 18:12
是的  涉及  都是新研發的可燃產品

最好向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咨詢一下,因為《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和JJF 13682012《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型式評價大綱》仍然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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