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法規規定檢定機構必須給出不確定度,因此,實際工作中檢定證書不給測量不確定度,甚至連數據都不給,只給出合格與否和合格為什么等級的結論情況比比皆是,所以大量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均可采用最大允差來“套算”。 同理,又有什么法規強制規定了必須不給出不確定度嗎?不給數據只給結論的檢定證書,也恐怕只有你規矩灣家的證書才會這么出。除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給出不確定度以外,檢定證書要不要提供不確定度信息,是根據客戶的需要決定,當顧客提出合理需求時,承檢機構在能夠滿足客戶需求的情況下,就應該滿足客戶這一合理的需求。在JJF1069-2012第7.6.2.1條就有以下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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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7 14:54 上傳
請問,這是不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呀? 后半句則謬之千里,“‘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無論評得多大,所得到的‘檢定/校準結果’都是可信的”與前半句話南轅北轍,是對前半句的否定。之所以產生如此謬誤,完全是混淆了“誤差”與“不確定度”兩個概念。后半句應該是,“‘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無論評得多大,只要計量標準的‘誤差’足夠小,所得到的‘檢定/校準結果’都是準確的”。 自己扯出來的“可信度”,現在說不出道理就開始轉移話題扯起“準確度”。我69樓的回復是不是針對你67樓的表述原話(以藍色字體列出)?你啥時候扯了“準確度”啊?現在就開始耍這種無賴啦。到底誰在這里混淆“誤差”與“不確定度”的概念啦?再大的誤差,都可以通過修正的手段解決。明明是談“可信度”,你現在來扯準不準,到底想達到什么目的? 校準機構的能力的確與被校對象的計量性能好壞無關,“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差”只能影響其校準結果,影響其能用與否或合格與否的判定,并不影響“校準機構的能力”,用病人的健康狀況與醫生的診斷能力加以比喻也非常恰當。“計量院”和“醫院”一樣,不是萬能的,因此許多國家基準建立在“國家計量院”之外的專業計量檢定機構不足為怪。能不能作為為自己提供校準服務的合格供方,完全是反映其校準能力的擴展不確定度與自己的被校對象計量要求之比是否滿足1/3原則。這不是“什么玩意兒”,而是選擇校準合格供方的一票否決性條件之一。 這番表述恰恰是對他自己67樓所說的“判定檢定/校準結果的可信性的指標是證書給出的擴展不確定度U不得大于被檢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的1/3(見JJF1094),不滿足這個1/3原則的判定檢定/校準機構的能力不合格,不能作為檢定或校準的合格供方,必須另外找能力合格的供方重新送檢。”話自我掌嘴,我只能表示呵呵了。 不要因自己少見而多怪,計量確認時,就應該“用證書給出的最大誤差檢定/校準結果來評定該測量設備給擬實施的測量過程引入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來進一步確定該測量設備能否投入使用。 是我少見多怪,還是你瞎編天方夜譚呀?哪家單位用證書給出的最大實際誤差來評定該測量設備的不確定度分量啊?假如誤差為零,那是不是不確定度分量也為零啊?無知! 《檢定/校準證書》給出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上級檢定機構的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絕不是“該測量設備給擬實施的測量過程引入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請你在講不確定度時不要混淆被檢對象與所用測量設備,搞清楚輸出量與輸入量各是誰,搞清楚是誰家的不確定度,不要向你所說的“簡直就是無知”。 的確是朽木不可雕也。測量設備《檢定/校準證書》給出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本就是該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用戶只需通過B類評定的方法,就可以得到用該測量設備給擬實施的測量過程所引入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連《檢定/校準證書》給出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誰家的不確定度都拎不清,還好意思在這里大糞澆(教)屎。看看JJF1059.1第6.1.1條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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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7 15:51 上傳
看不看得懂啊?拎不拎得清啊? 這么明顯的道理人人皆知,還用給你明確說么?如果明說了,你這種一貫概念混淆、錯誤百出的人還能“慣用這種低級下三濫的手法來正經歪念忽悠誤導大家嗎?”。 無中生有,節外生枝是不是事實?誰概念混淆,誰錯誤百出,誰忽悠誤導大家都清清楚楚。哪里規定了按級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可以進行誤差修正使用啊? 事實在那里明擺著。如果你也認為使用被校準測量設備實施測量時的不確定度評定,可以“‘套用’MPEV的方法”,只有在證書給出不確定度且按等使用時使用這個不確定度,在證書給出示值誤差校準值時,使用這個示值誤差校準值作為評定的信息,我們就沒有必要在這里費這么大勁討論了。你是不是“學術無賴”就看你的實際表演。 事實擺在哪里?截圖給大家看呀。你這個“學術無賴”到現在連話都說不利索了。誰跟你說過“且按等使用”啊,繼續你的無賴表演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