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5-7 17:26 編輯
對于同型號或同等級(電子儀器)的大批量校準,不確定度的預評估是很多實驗室的通常做法。至于您說的某臺重復性很差的被測儀器,肯定是要單獨評定不確定度的,使用預評定的U值是絕大多數情況。如果按您所說,每臺都單獨評估U,對于大批量校準是不現實的,比如數字多用表需要校準幾十到上百點。因為對于大多數電子儀器,同型號的重復性大都類似,且重復性不是主要分量。當然理論上您說的都對,但實際中不太好執行。 這就是我在25樓所說的“你作為要求不高,這么處理風險不大而為之,那又是另當別論。這不是‘校準’定義的原始本意”的意思。我不清楚你們進行預評估選擇被校對象的原則是什么,是選擇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進行預評估,還是選擇計量性能最差的被校對象來進行預評估。最差差到什么程度才具有代表性(代表大多數同類被校對象)?你不用實際的檢測數據,來評定出每臺儀器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你又是憑什么來判斷被校儀器的不確定度不會超出你那MPEV呢?如果已經評出來了,那還是問題嗎?直接將評定結果給客戶不就完了嘛。其實這個在JJF1059.1中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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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7 16:25 上傳
評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其實也多花不了多少時間,我們單位都是用Excel做了不確定度的評定模板,只需將原始檢測數據錄入,“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自動算出。我想,沒有哪家校準機構忙得連數據敲入的時間都沒有吧。 “用被校對象的最大允許誤差MPE,來套算出一個被校對象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個是誰說的?我沒說過?!皟x器的不確定度”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概念不同,值也不同,前者要比后者大,甚至大不少,幾乎不會有二者數值相等的情況。 我沒有說是你說的。但從你的表述看,用最大允差MPE求得的全世界都一樣的所謂“儀器的不確定度”,那就是“套算”?!皟x器的不確定度”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看你怎么去理解,站在儀器的校準機構角度說,“儀器(被校對象)的不確定度”就是他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你所理解的“儀器的不確定度”與定義的原義還是存在偏差的,你的理解實際上是儀器不確定度的最低要求(即合格判據),它并不需要通過校準獲得,所以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測量儀器的不確定度”。而我說的數值上相等,是指“儀器不確定度的最低要求(即:以擴展不確定度U表征的極限要求)”與“儀器的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MPEV”兩者數值上相等。 我之前說,不少電子儀器作為標準器時,這個電子儀器的不確定度就是用的MPE;否則,是很難得到該電子儀器實際的儀器的不確定度的。因為這個儀器的實際的不確定度大體包含2方面(使用校準證書的修正值):上次的校準不確定度+從上次校準至今的穩定性,第1個校準證書上有,但第2個就不容易得到,所以用MPE作為儀器的不確定度雖然略有些放大,但總體說是最簡單可行并可靠的方法。 說來說去,你還是離不開用MPE套算。電子儀器作為計量標準,你完全可以在每次送檢時,向承檢機構說明在使用中需要用到不確定度,要求承檢機構在證書中給出“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應該不是什么難事吧,承檢機構也不可能無理由拒絕吧。而且“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通常是不包括儀器長期穩定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見上面截圖的注2)。 8508A的說明書里基本可佐證了,對于電子儀器,儀器的不確定度基本就是MPE。您說的表述不規范,不確定度沒有正負,是因為在中國的體系中確實U沒有正負號,但在國外一些國家,比如美國和澳大利亞,U都是帶正負號的,可能是表示全寬吧(中國的U是半寬)。至于表述規范,我覺得目的主要是不能有歧義,表述形式不必太刻板(考試除外) 您一直堅持認為儀器說明書給出的不確定度技術指標就是“儀器的不確定度”。那根據您的這一邏輯,儀器說明書中給出的“最大允許誤差MPE”,是不是就可以認為這就是這個儀器的實際“示值誤差”呢?顯然沒有道理。計量特性的要求歸要求,實際特性歸實際特性,兩者不容混淆。 不確定度不是不允許使用“±”,只是要求在單獨使用時不允許加“±”(見JJF1059.1第5.3.4條),在其它形式的應用場合,最好應添加說明性文字(見JJF1059.1第5.2.2.2條和第5.3.1條)。 U=0.31%就是您給修約的啊,而且1059中并沒有要求0.31%必須修約為0.3%。 不是我要修約,而是最終不確定度的修約通常只保留一位有效數字,只有在不確定度首位是1或2時,才要求保留兩位有效數字(見JJF1059.1第5.3.8.1條注,以及各條款給出的示例)。實際工作中我們也是遵循這一規定去執行的。我只是說量友給出的這一信息不是那么規范,給出0.3%就更合規,沒有其他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