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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un123456 發表于 2019-11-26 17:04 合格證一般是檢定用的,用來應該更麻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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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風量 發表于 2019-11-26 17:16 不知道法律的界限在哪,也不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檢定肯定不能用,校準好像也用不了了,說“測試”“比對 ...
lijun123456 發表于 2019-11-26 16:59 這些都改了 也有了,關鍵問題,標簽有改了嗎?你們不會貼的比對合格標簽吧? 就是標準器具沒有檢定還是 ...
風風量 發表于 2019-11-26 16:46 難道把“校準”改成“比對”這類的字眼就可以規避掉風險了么?這是什么道理?按這么說的話,《計量法》也 ...
夢中雪 發表于 2019-11-27 13:28 是的,標簽要改為準用證或者是確認證,不能是合格證。我們的標準器都是經過檢定的,人員也是經過市計量協 ...
lijun123456 發表于 2019-11-26 09:02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十條 省、市、縣(市、區)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 ...
國家頂層的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根本就沒有涉及校準,廣東省地方法規將企業的“內部校準”也強行要求建標,本身就是無厘頭。制定該條規定,這從頂層國家法律上,是找不到任何依據的(本就不應該將非法制計量的市場“校準”行為給強行拽進來)。所有的建標,都是為了開展“檢定”,和(或)向社會開展校準服務(并非開展“內部校準”),企業如果要開展“強制檢定”,還必須申請授權。
經檢定合格的,應該張貼“合格證”;校準后經計量確認合格的,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準用證”通常是用于沒有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出具的是《測試報告》的情況。
路云 發表于 2019-11-27 20:46 經檢定合格的,應該張貼“合格證”;校準后經計量確認合格的,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準用證”通常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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