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1-27 19:51 編輯
您提出的問題,個人認為應該辯證的看,看你站在哪個角度去理解。某臺儀器的不確定度,站在儀器使用者的角度看,那就是該儀器“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只能通過對該儀器的校準得到。如果站在上級校準機構的角度看,該儀器“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實際上就是該校準機構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我們可以從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第7.24條“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定義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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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19:24 上傳
注:定義的注2意思翻譯有誤,英文原意為“儀器的不確定度通常用于測量不確定度的B類評定”(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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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19:34 上傳
對于本級測量而言,如果“儀器(機)的不確定度分量”,與人、法、環三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便得到本級“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與本級測量的被測對象無關),如果再與被測對象(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便得到本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因本級被測對象的不同而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