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果不對外(向社會)開展校準技術服務,只針對企業內部客戶開展“內部校準”,則沒有要求建標的強制性規定,只要求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證明即可。CNAS與認可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CNAS-CL01-G004:2018《內部校準要求》的第4章。但你如果向社會開展校準技術服務,你的這種服務具有社會公用的屬性,代表向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能力,要求肯定是不一樣的。 無論是CNAS-RL01:2018《實驗室認可規則》還是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都沒有提到如果申請認可必須要建標,只要你能夠完全滿足CNAS相關條例要求,就可以提交申請,進行現場審核。如果說你建標了,那這可能就是你的加分項,如果沒建標,那么審核得會相對嚴格一些。但是拒絕認可的理由,不會是你沒有建標,如果這是理由,那你可以向CNAS提出申訴。 CNAS規范性文件的表述,都是經過字斟句酌深思熟慮的,表達的邏輯關系也是很嚴謹規范的。建標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監管職責屬于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CNAS是不會強行插手進行干預的,也就不會在文件里寫“要求建標”之類的表述,他只能表述為“提供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證明材料”。在CNAS-EL-15:202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受理要求的說明》正式發布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中,這段文字的表述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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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4:46 上傳
您也可以向CNAS秘書處咨詢,問問他們申請向社會提供校準技術服務的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是不是有提供這些證明材料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