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6-17 20:27 編輯
名曰計量標準考核規范,本就應當對被考核的計量標準的復現量值的能力,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進行考核。到底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能代表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能力,還是對日常常規被測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能代表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能力,不需要我說,大家都能分析得出來。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兩項指標,說穿了就是反映“被測對象復現量值的重復性”和“被測對象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它與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特性相關性極強。
a.png (719.98 KB, 下載次數: 568)
下載附件
2019-6-18 14:11 上傳
以上是JJF1033的原話。如此年復一年的做下去,最終評定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要走到全國都一致的“極限值”,即所謂的“最低要求”。當某次的重復性試驗結果不滿足要求時,計量標準將面臨著判死刑。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重新選一臺“示值重復性”稍好一點的被測對象來重新做重復性試驗,以求得評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滿足要求,使計量標準免于一死。請問,這是在考核計量標準還是在考核被測對象啊?這樣的重復性試驗有意義嗎?要湊合到所謂的“最低要求”,何不直接用“最低要求”的“極限值”去直接套算出一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豈不省錢、省力又省事。與這樣年復一年越評越大評出來的最終結果有什么兩樣啊?我是看不出有何區別。我只知道首次做重復性試驗時,選擇一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所謂的“常規的被測對象”)來進行重復性試驗,評出來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最好達到最低要求的極限值,日后的重復性試驗就省事多了。但如果評出來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過大,JJF1033認為不是被測對象的問題,而是計量標準不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我實在沒弄明白,計量標準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難道是由被測對象決定的嗎? 如果我建立的計量標準是“0.3級扭矩扳子檢定裝置”,按照JJG797-2013《扭矩扳子檢定規程》對計量標準的要求如下:
b.png (45.07 KB, 下載次數: 508)
下載附件
2019-6-18 15:52 上傳
按照JJF1033的要求,我要選擇一常規的被校對象來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以及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現在常規的被校對象有以下七種規格。那我到底是選擇哪一種規格的所謂“常規的被校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可以代表日常大多數被校對象啊?即便是同一準確度等級的被校對象,重復性也有好有壞。是不是滿足了對1級扭矩扳子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還有可能不滿足對10級扭矩扳子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能證明得了滿足上表紅框所示部分(目標不確定度)的要求嗎?那才是真正衡量計量標準能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要求的判據。
c.png (76.71 KB, 下載次數: 605)
下載附件
2019-6-18 15:58 上傳
“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并不是什么“最佳測量能力BMC”,他同樣是常規測量條件(人、機、法、環四因素)下所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而不是最佳測量條件下所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