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3-6 19:31 編輯
除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以外,以法制計量的“檢定”方式溯源的非強檢計量器具,承檢機構已經按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計量技術要求進行了驗證,給出了符合性判定結論。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無需再進行什么“計量確認”,直接按照檢定結論張貼“合格/禁用證”標識即可,這是法制計量的游戲規則。如果企業送檢的非強檢計量器具不是以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計量技術要求作為合格判據,那么他就應該走非法制計量這條路,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進行“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一臺測量設備,可能用于多個測量過程。圖紙上的測量要求,是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而不是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后者是要根據使用場合對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當有多個測量要求時,取其最嚴要求,以覆蓋所有涉及的測量過程),按1/3原則導出。而測量設備的實際計量特性(MRMC)是由校準獲得,“計量確認”就是要將“MRMC”與“CMR”進行比較,判定其是否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 當“CMR”最終是根據測量設備的準確度系列選擇確定時(即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被檢對像的計量技術指標確定,如:測量設備的選型)時,這種比較就是法制計量“檢定”的符合性判定(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