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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RB/T143-2018不僅僅是對儀器設備的穩定性期間核查,還包括了儀器設備的測量能力驗證,可以說RB/T143-2018的名稱不全面,應該叫《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穩定性期間核查與測量能力驗證指南》,或《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監控指南》。 “期間核查”就是期間核查,此人扯不出什么名堂,又別出心裁獨創一個無厘頭的新名詞“穩定性期間核查”。“能力驗證”是所有實驗室都能做的嗎?不需要有資質嗎?從來沒有涉足過CNAS的“混九規”,不懂卻要裝懂。 2.你用什么來監控有效期內的“穩定性”啊?答:用“核查標準”監控有效期內的“穩定性”啊。
說了跟沒說一樣。什么“核查標準”啊?不需要“標準物質/標準樣品”或“有證標準物質”嗎?只要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嗎?誰承認或認可你那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所復現的特征量值的穩定性要遠優于被核查的對象啊?到現在為止,你除了死皮賴臉沒完沒了的嚼舌,提供過一份證據嗎?你自己家里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核查標準”的證據怎么也曬不出呀?無非就是存心惡意的在這里攪局。 當核查結果與原來的核查結果不一致,發生了變化,就表示被核查對象穩定性發生了變化,不需要再用什么來檢測。
此問題在原主題15樓就問過你:兩次測量結果不一致就武斷地作出被測對象不穩定的結論憑什么?憑什么就認定你被核查的測量設備是很穩定的?你給出了證據嗎?你那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就憑你這張橫豎嘴說它穩定就穩定啦?上次測得值是0.80,本次測得值是0.82,不需要橫向比對或向上溯源,就能斷定是被核查的測量設備的性能發生了變化,還是所用的“核查樣品”的量值發生了變化嗎? 我的回答是,核查標準的穩定性一定要優于被核查對象,如果核查標準的量值都發生了變化,那就只能說你核查標準選擇錯了,你只關注所謂的“準確性”、“溯源性”,你忘記了核查標準不需要準確性和溯源性,它只需要穩定性。因此,核查標準量值發生變化絕無可能,如果核查結果有變化(無論變好變壞),超過了允許值,只能判定被核查對象的穩定性不合格了,必須立即禁用。
這恰恰是從垃圾堆里撿來的,沒有任何證據的“廢品”。 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具有優良穩定性的廢品可以選作為核查標準,而不能當計量標準用于檢定、校準,連當作合格的工作用計量器具用于一般檢驗檢測都不允許,因為核查標準不具有溯源性。 誰證明,或者說誰有能力證明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的穩定性要遠優于被核查對象?你有這個能力嗎?你們規家有這個能力嗎?回答不了這個問題就趁早閉嘴滾遠一點。哪里規定了核查標準不具有溯源性啊?,不要搞錯了節目,那叫“核查樣品(或‘留存樣品’)”。 你提供的CNAS-GL035∶2018和CNAS-CL01-A002:2018相關條款所說的期間核查,并非計量標準考核所說的期間核查,而是CNAS標準所說的能力驗證,也是JJF1033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 JJF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里,從來就沒有“期間核查”的內容,也被此人反復搬出來“攪屎”。這兩個CNAS標準根本就不是有關能力驗證的標準,真正涉及能力驗證的標準是CNAS-GL002:2018《能力驗證結果的統計處理和能力評價指南》、CNAS-GL032:2018《能力驗證的選擇核查與利用指南》和CNAS-PD22B2《測量審核程序》。此人對CNAS一竅不通,除了不懂裝懂東扯西繞的胡編瞎扯誤導大家,還能干什么? |